《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即將實施
- 發佈時間:2015-12-23 22:31:03 來源:國際商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年來,消費品安全問題日益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而對缺陷消費品實施召回管理是加強消費品安全監管的重要措施。日前,國家質檢總局召開發佈會,對截止到12月18日的缺陷消費品召回情況進行了通報。質檢總局執法督查司司長嚴馮敏表示,今年以來我國共實施兒童玩具及用品召回活動89次,涉及數量8.83萬件,召回次數較去年同期增長141%,數量較去年同期增長237%,其中質檢總局責令召回18次,涉及數量1.2萬件。實施電子電器産品召回活動13次,涉及數量58.19萬件。受質檢總局缺陷調查影響引發企業實施召回10次,召回數量45.16萬件,佔2015年消費品召回數量的78%。
會上同時宣佈,《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經通報WTO後將於2016年1月1日起實施。《管理辦法》對消費品、缺陷和召回等概念進行了定義,規定了質檢總局與地方質檢部門及技術機構的職責分工和工作流程,強調了生産者及相關經營者的召回義務,明確指出對缺陷消費品實施目錄管理。
生産者是缺陷消費品的召回主體
“2014年美國實施消費品召回296次,涉及數量4781.56萬件;歐盟實施消費品召回2087次;日本實施消費品召回89次,涉及數量550.18萬件;我國實施兒童玩具等消費品召回72次,涉及數量425.5萬件。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消費品召回工作還存在較大的差距。”嚴馮敏表示,《管理辦法》的出臺不僅是確保消費品安全的需要,是轉變政府職能加強事後監管的需要,也是在新修訂實施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對所有涉及人身財産安全的産品實施召回的背景下,建立健全召回制度的需要,更是與國際接軌的需要。
據悉,《管理辦法》共三十條,主要包括5方面的內容:一是規定了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對消費品、缺陷和召回等概念進行了定義。二是規定了生産者責任、消費品召回目錄管理、資訊系統和專家庫建設,明確了總局與地方質檢部門及技術機構的職責分工。三是規定了生産者的召回義務,明確了産品安全資訊收集分析和調查分析結果報送義務及有關要求,規定了經營者的資訊報告和協助召回義務。四是規定了主管部門啟動缺陷調查的條件、缺陷調查許可權、缺陷調查程式、異議處理程式和生産者實施召回的程式。五是規定了質檢部門發佈消費預警,以及召回監管人員的違規處置等內容。“對於誰是召回第一責任人的問題,《管理辦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生産者是缺陷消費品的召回主體,生産者範圍不僅包括國內各生産企業,也包括從中國境外進口消費品到中國境內銷售的企業。”嚴馮敏介紹道,結合工作實際情況,《管理辦法》還將經營者、零部件生産供應商等納入到“責任鏈條”中,即銷售者、租賃者、修理者、零部件生産供應商、受委託生産企業等相關經營者應當向質檢部門報告和向生産者通報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關資訊。經營者獲知消費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租賃、使用消費品,並協助生産者實施召回。
目錄管理以兒童和家電産品為先
按照風險管理的原則,《管理辦法》規定,根據消費類産品存在傷害及安全隱患的風險程度,對消費品召回實施目錄管理。實施召回管理的消費品目錄由質檢總局制定、調整。擬首先從兒童用品和家用電子電器産品開始實施。其中,兒童用品主要包括11類産品,家用電子電器産品主要包括9類産品。
嚴馮敏表示,目錄管理制度改變了我國現行的對不同的産品分別制定管理規定的立法模式,將包括兒童用品、電子電器産品在內的一般消費品都納入召回管理範疇,並實施統一的管理體制和召回程式,節約了立法資源和行政資源。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立法研究,煙草及煙草製品、機動車産品、民用航空器、民用船舶、食品、藥品、化粧品、醫療器械産品、農藥製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專門規定的,不適用本《管理辦法》。而尚未列入目錄,但需要召回的其他消費品,可以參照《管理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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