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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産品召回可在更多領域推廣

  • 發佈時間:2015-12-22 09:32:57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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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建華

  根據國家鐵路局的消息,《鐵路專用設備缺陷産品召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近日正式發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鐵路行業第一部關於缺陷産品召回管理方面的規章,也是國家鐵路局貫徹落實《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加強鐵路專用設備品質安全監管工作的重要法規依據。

  《辦法》分總則、産品缺陷調查、召回實施、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6章35條。其中第一條明確指出:為規範鐵路專用設備缺陷産品召回管理,保障人身、財産安全,根據《産品品質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辦法》的出臺旨在進一步規範鐵路專用設備市場秩序,促進鐵路專用設備品質不斷提升,明確了鐵路專用設備缺陷召回範圍及程式,強化了鐵路專用設備生産和使用企業的主體責任,界定了召回各方的法律責任,細化了具體的行政處罰標準。

  應該説,《辦法》的出臺意義重大,影響深遠。我們知道,鐵路不同於一般的行業,特別是其專用設備,其品質如何,是否經得住檢驗,對於鐵路運輸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都有著決定性的影響。此次《辦法》的出爐,對於從源頭上堵住缺陷産品,從責任上強化品質意識,從處罰上形成“品質至上”的濃厚氛圍,進而為推動鐵路專用設備的安全性,起到強有力的保障作用;對於進一步規範鐵路專用設備市場秩序,促進鐵路專用設備品質不斷提升,有著十分重大的積極的意義。

  這是鐵路行業的首個關於缺陷産品召回管理方面的制度,是“破天荒”的第一次,它不僅對於鐵路行業意義非凡,也是缺陷産品召回管理制度的一次成功“擴軍”,體現了缺陷産品召回理念更加得到不同行業的認同和社會的認可。

  産品召回是指生産商將已經送到批發商、零售商或最終用戶手上的産品收回。産品召回的典型原因是所售出的産品被發現存在缺陷。所謂缺陷産品,是指因産品設計上的失誤或生産線某環節上出現的錯誤而産生的,大批量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産安全或危害環境的産品。換言之,召回制度是針對已經流入市場的缺陷産品而建立的。

  缺陷産品召回制度最早出現在美國,實行召回制度的國家還有日本、南韓、加拿大、英國和澳大利亞等國。美國的召回制度最先應用於汽車,1966年制定的《國家交通與機動車安全法》中明確規定汽車製造商有義務召回缺陷汽車。此後,在多項産品安全和公共健康的立法中引入了缺陷産品召回制度,使其應用到可能對公眾造成傷害的主要産品領域,特別是食品。例如,先後出臺的《聯邦肉産品檢驗法》、《禽産品檢驗法》、《食品、藥品及化粧品法》等。

  通過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我國也是最早從汽車領域開始實施缺陷産品召回制度,隨後慢慢擴展到食品、兒童用品等領域。不過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缺陷産品召回制度還處於不斷完善當中。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召回制度是産品品質和消費者權益的有力保證,實施召回制度有利於提高生産商和銷售商的産品品質意識,有利於企業關注技術改造和環保問題,有利於規範市場競爭秩序。

  從我國實施缺陷産品召回制度以來的實踐來看,缺陷産品召回制度也有利於保護消費者的人身財産安全,有利於維護我國消費者國際經濟利益等眾多優點。不過由於缺陷産品召回制度實施的時間不是很長,目前社會上對於缺陷産品召回的認識和認知並不完全一致,甚至出現了對其理解錯誤和部分企業不積極履行責任的情況,此次鐵路部門能夠在品質安全監管中引入缺陷産品召回制度,無疑對於該制度的推廣和理念的普及起到積極的作用。

  缺陷産品召回,既是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要求,也是品質安全的重要保障。一方面,我國應該繼續完善和推行這一制度;另一方面,也希望更多的行業學習鐵路部門,普及缺陷産品召回理念,積極引入該制度確保消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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