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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解決物業費糾紛非上策

  • 發佈時間:2015-12-23 00:33:22  來源:寧波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錢正寶

  近期,本市媒體時有關於物業費糾紛的報道,如《年終都市劇“追討物業費”開演》(11月28日《現代金報》),《拒繳物業管理費:沒有什麼理由能成立》(12月1日《寧波日報》)。業主與物業公司的物業費糾紛是棘手的老問題,有些物業公司為維護自身利益,動輒通過法院追索物業費。這樣做是法律許可的,也體現了較強的法治意識,但從實際效果來看,其實並非上策。

  通過法院追索物業費,除了能強制極少數有意拖欠者依法履行繳費義務外,更多糾紛最後也是通過調解方式結案的。司法是處理社會糾紛的最後一種手段,帶有強制力,非不得已,不宜選擇。比如物業費糾紛,通過法院解決,至少存在三種負面影響:

  加大業主與物業的對立情緒。業主拒付物業費,很大原因是對物業服務不滿意,輸了官司的業主即使按法院要求支付了物業費,也會心存怨氣,更加對物業不滿,不利於和諧社區建設;權利與義務不對稱。物業通過訴訟依法享受了收費的權利,但其管理服務並不一定因此改進,無益於物業加強日常管理;法律效果不佳。這類案件不僅牽制了法官的辦案精力,佔用了一定的司法資源,而且不能排除今後出現“同案”再訴現象,有背于法院“案結事了”的判決原則。而且,這類案件依法由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對“案多人少”的一審法院而言,是不小的負擔。

  物業費糾紛涉及面廣,情況各異,不能依靠一紙訴狀,滿足一時的“治標”,而必須群策群力,走“治本”之路。因為這類糾紛的主要根源是業主對物業服務不滿意,因此物業應在加強管理上下工夫,切實提升服務品質,並公開物業費收支項目,自覺接受業主監督。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及社會組織,則應主動擔責,充分發揮調解作用,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業主則應進一步強化自身法治意識,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按時交納服務費用,並依法依規行使監督權力,對物業服務及時提出合理意見,改進不力的可逐級反映。這樣多管齊下,物業費糾紛鬧上法庭的機會就會大大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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