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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費隨意漲,業主維權無望?

  • 發佈時間:2015-12-22 14:22:20  來源:北京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如果你每天離家後擔心回來找不到車位,是不是活得很揪心?豐台區海上海花園小區的部分業主近來就是如此。本報8月曾報道,海上海花園小區因開發商上調停車費,引發業主反對,後鎮政府介入協商。三個月過去,協商仍未取得一致,開發商卻一紙通知,自12月起執行新價格,否則不允許入庫停車。

  每天繞著小區外找車位

  週一傍晚,王小華開車回到海上海花園小區門口,放下家人,就開始繞著小區尋找停車的地兒。緊挨著小區北門的小路,他是不敢停的,因為曾經莫名其妙地發生過輪胎被扎破的情況。還好,向西繞了半圈,他在馬家堡東路上找到一個空位。“今天算運氣好,有時候得一直向北開到大紅門西路上。”

  海上海花園並不是一個老舊小區,小區地下二層有著充足的停車位。王小華每天繞著小區找車位,是從12月開始的。“因為我不同意按照700元/月的標準交納停車租賃費,物業公司便不再讓我把車停入地下車庫。”

  在海上海花園小區,像王小華這樣12月便沒有了車位的業主不在少數。他們中,有的人選擇把車停到單位,20天沒有開回家;有的人把車擱在地下車庫不敢開出去;還有的人甚至買了一輛折疊電動車放在後備箱,每天將車停到路邊後,再騎著電動車回到小區。“因為我們不願意在逼迫下就範,不同意開發商坐地漲價。”業主薛先生告訴記者。

  開發商強硬執行上調新價

  8月份,本報曾經獨家報道海上海花園小區物業公司在上一年交納的停車租賃費到期的日子,單方面突然提出要上調租金價格,從500元/月調整到700元/月。可在商品房購房合同中,最初約定的停車租賃費是300元/月。因為不滿于物業公司未經協商單方面漲價,小區絕大多數業主提出異議,後經大紅門鎮政府介入,提出由開發商和業主協商,在未達成協定前業主們可免交停車費。

  “可是,開發商並不願意和我們協商。”負責與開發商協商的代表小組的代表王先生説道。這個代表小組,也同時在牽頭小區業主大會和業委會的籌備工作。隨後,小區業主們向豐台區發改委進行了反映和舉報。在王先生出示的一份豐台區發改委于9月1日下發給開發商北京匠心置業有限公司的提醒告誡通知中,區發改委明確表態,停車人與停車管理企業協商達成一致前,保持收費水準穩定,企業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然而,這份提醒告誡通知並沒有阻止開發商單方面調價的步伐和決心。11月27日,物業公司在小區貼出一則以開發商名義下發的通知,要求租賃地下車位的業主,在3日內簽訂新的租賃協議並交納費用,否則自12月1日起,車輛將無法進入地下車庫。12月5日後,未按新標準交納停車費的業主不再被允許進入車庫,雙方矛盾進一步激化。

  籌備業主大會維權也受阻

  “對於開發商的單方面漲價,我們先後向區發改委、街道辦、住建委等都反映了,各部門都説不在其執法範圍內。這事究竟誰來管?”困惑之餘,小區業主也自發組成了籌備小組,經過5%以上業主聯名簽名,向大紅門街道辦提出申請成立業主大會,用自治組織治理小區。

  然而,籌備業主大會一事依然諸多波折。10月22日,大紅門街道辦回復,由於小區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業主的專有部分面積未達到建築物總面積的50%以上,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的基本條件。街道辦判定的依據是,開發商提供的物業管理區域説明中,海上海花園物管區域內總建築面積為51.4萬平方米,已交付業主專有面積僅為22萬平方米。業主們對此並不認可。理由是,開發商所給出的物業管理區域四至和業主通過資訊公開獲得的四至資訊並不完全一致,前者的四至範圍比後者要大。

  “籌備業主大會和業委會的條件太苛刻了。”採訪中,多位業主提出,如果此路走不通,他們只能選擇集體訴訟,只是這期間停車位的問題依然無法解決。

  P釋疑

  市場定價絕不是單方漲價

  針對提價之爭,記者聯繫到海上海花園小區的物業公司,王經理表示漲價是由開發商要求,物業公司是代收方,開發商向物業公司提供了價格核準文件。

  記者也就爭議諮詢了中物聯盟物業服務評估監理有限公司總經理黃傳煒。他介紹,依據《物權法》,小區內關乎全體業主的停車費,屬於由業主享有共同管權的重大事項。業主和開發商之間關於規劃車位的租賃費價格,應基於合同約定,若開發商擅自提高車位租賃費,屬於違約行為。“停車費市場調價,意思是由市場供需雙方協商解決價格基數,而不是物業方想漲價就漲價。”

  對於業主提出的“無人監管”,黃傳煒解釋,行業主管部門並不存在“不作為”。他説,市場價格放開後,政府行業主管部門依據“法無授權不可為”的行政規定,沒有行政執法權和仲裁權,只有協調義務。所以,業主就必須籌備成立物權所有人組織“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就本小區物業費、停車位租金和管理費、供冷供暖收費等價格、物業管理方式、物業服務標準、物業管理事項等作出明確規定,依法依規實施物業管理。

  P難點

  “雙過半”提高自治門檻

  “但是,在實踐中,業主大會成立難,往往就卡在了‘雙過半’的規定上。”一位不願意具名的業內人士告訴記者,按照規定,首次業主大會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當業主因為矛盾而想通過成立業主大會維護權益時,常常就會出現開發商拖延提交材料,而無法核定“雙過半”。

  “業主委員會選舉門檻的提高,使小區業委會選舉難、換屆難。”這位人士進一步説,高門檻常常把小區業委會變成了“革命委員會”,當物業服務品質過低時,業主為炒掉物業公司而組織成立業委會,維權發起者也容易獲得投票。可當物業公司更換完畢,輪到業委會換屆時,又常出現因為達不到“雙過半”而“休克”。本報記者 趙瑩瑩 J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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