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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更進一步

  • 發佈時間:2015-12-22 06:06:21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北京12月21日訊 記者李哲報道:為推進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解決於法有據的問題,在12月21日召開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上,證監會主席肖鋼就《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作了説明。

  根據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的實際需要,草案規定了授權事項、實施期限、相關配套要求等三方面內容。一是授權事項。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對擬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開發行,調整適用證券法關於股票公開發行核準的有關規定,實施註冊制度,具體事項,包括註冊機關、審核要求、資訊披露要求、仲介機構職責以及相應的事中事後監管措施和處罰執法等由國務院作出安排,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二是實施期限。授權決定的實施期限為兩年,自授權決定實施之日起算;三是相關配套要求。授權決定實施期間,國務院要加強對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證監會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並認真總結經驗,及時提出修改完善證券法有關規定的建議。

  肖鋼表示,現行股票發行實施的核準制度,是由證券法確立的。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需解決於法有據的問題。為此,證監會在與有關方面溝通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並向國務院報送了《關於提請啟動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法律程式的請示》,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調整實施證券法有關規定,解決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的法律依據問題。國務院法制辦經徵求中央有關單位、全國人大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並與證監會反覆研究,形成了草案,草案已經2015年12月9日國務院第115次常委會討論通過。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審議意見中提出,對證券法的全面修改涉及資本市場法律制度的頂層設計,目前國務院有關部門正在針對前一時期證券市場異常波動情況總結經驗教訓,研究在證券法修改中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因此證券法修改需要一個過程。同時,股票發行註冊制需要在探索中逐步完善相關制度,將實踐證明可行的納入證券法修訂草案,因此以授權決定的方式實施此項改革,是可行的。

  據悉,該授權期限為二年,實施期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並認真總結經驗,及時提出修改完善證券法有關規定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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