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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註冊制兩年內實施”不準確

  • 發佈時間:2015-12-12 02:10:32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京報訊 (記者金彧)針對近期備受關注的註冊制“兩年”內實施,12月11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所説的兩年期限,是指全國人大正式授權決定的實施期限,自決定施行之日起算。目前,註冊制各項準備工作正在有序推進。

  鄧舸稱,按照現行《證券法》規定,股票公開發行實行核準制。因此,要實行股票公開發行註冊制,必須處理好與現行《證券法》相關規定的關係。根據《立法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根據改革發展的需要,授權國務院等部門在一定期限內調整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同時,《立法法》要求授權決定要有一定的實施期限。

  12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擬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註冊制改革草案,在決定施行之日起兩年內,授權對擬上市交易的股票公開發行實行註冊制度。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告訴新京報記者,投資者需要對兩個重要時間概念準確解讀: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調整現行證券法相關內容的“授權期”為兩年。這意味著證券法修訂最保守可在兩年內完成並獲通過,在此之前,由人大“臨時授權”國務院對不適合註冊制改革的現行證券法內容作出修改,“臨時授權”有效期為兩年。第二,如果今年12月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授權草案”變成“授權決定”,則兩年的“授權期”開始計時,證監會就可以向社會公佈註冊制改革方案(草案)徵集意見,這表明註冊制改革不必被動等待證券法修訂,可以先試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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