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項改革舉措管好用活農墾土地
- 發佈時間:2015-12-10 09:32:40 來源:中國財經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如何嚴格保護並盤活利用好農墾土地?農業部黨組成員楊紹品在國新辦日前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表示,《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農墾改革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此作出了詳細規定,從一些政策上填補了農墾土地管理使用制度的空白。
第一,嚴格農墾國有土地管理制度。《意見》)提出,要加強農墾土地的權益保護,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的管理,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嚴禁擅自收回農墾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嚴格執行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嚴肅查處擅自改變農墾土地用途和非法侵佔農墾土地的行為。對於國家建設確實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要經原來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的批准,並且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加快推進農墾國有土地的確權和登記。《意見》強調用3年時間基本完成國有土地確權和發證任務。
第三,賦予農墾更加充分的土地使用權的權能。《意見》參照十八屆三中全會對農村集體土地的有關政策規定,賦予了國有農場更加充分的土地使用權權能。重點有三方面突破:一是對農墾企業改革改制中涉及的國有劃撥建設用地和農業用地可按需要採取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和保留劃撥用地的方式處置。二是農墾現有劃撥的建設用地,經批准辦理有償使用手續後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改變用途,需要辦理出讓手續的可以採取協議的方式。三是農墾土地依法收回後再出讓的,其出讓的收入要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市縣分成的相應土地出讓收入,要積極用於農墾土地開發、農田水利建設和公益性建設。
第四,穩步推進農墾土地的資産化和資本化。《意見》明確規定,省級以上政府批准實行國有資産授權經營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等農墾企業,使用的原來的生産性、經營性國有劃撥建設用地和農用地,經批准可以採取作價出資(入股)和授權經營的方式處置。同時,要有序開展農墾國有農用地使用權的抵押、擔保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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