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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墾國有資産流失將嚴肅追責

  • 發佈時間:2015-12-07 15:19:01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全面深化農墾改革 引領農業現代化發展

  ——農業部黨組成員楊紹品解讀農墾改革與發展有關情況

  新華網北京12月7日電(記者于文靜、王宇)《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農墾改革發展的意見》近日正式發佈。《意見》有哪些亮點?如何避免改革中的國有資産流失?如何喚醒數量巨大的農墾土地資源?農業部黨組成員楊紹品7日就社會關注的上述熱點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三個突破成為最大亮點

  農墾是我國國有農業經濟的骨幹和代表,經過60多年發展,在全國31個省區市建成了1780個國有農場、5400多家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擁有1413萬人口、319萬職工。但是,管理體制未完全理順、經營機制不活、社會負擔重等問題依然存在,迫切需要深化改革。

  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7日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楊紹品表示,《意見》最大的亮點是實現了三個突破:

  ——理論上有突破。提出農墾是中國特色農業經濟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明確了新時期農墾在國家全局中的戰略地位,就是要成為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重要農産品有效供給的國家隊、中國特色新型農業現代化的示範區、農業對外合作的排頭兵、安邊固疆的穩定器。

  ——改革上有突破。提出要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導向,以墾區集團化、農場企業化為主線,同時又結合農墾實際提出了“一個機構、兩塊牌子”、“管辦分離、購買服務”等改革過渡路徑。

  ——政策上有突破。提出各項規劃要在農墾同步實施,國家強農惠農富農和改善民生政策要在農墾全面覆蓋。提出要以財政性資金為先導設立中國農墾産業發展基金,提出要管理好、保護好、利用好農墾國有土地,穩步推進農墾土地資産化和資本化。

  農墾國有資産流失將嚴肅追責

  農墾改革涉及數量龐大的國有資産,如何加強監管、盤活這些資産?

  “農墾作為國有農業企業,改革既要堅持農村綜合改革的基本方向,也要遵循國有企業改革的基本規律。這也是農墾改革的難點。這次《意見》提出要建立符合農墾特點的國有資産監管體制。”楊紹品説。

  據了解,目前農墾擁有10392億元國有資産(不含土地等資源性資産),37.1萬平方公里土地、9316萬畝耕地。長期以來,由於受到多方面制約,存在農墾國有資産權屬不清、管理不到位問題,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農墾國有資産流失。

  楊紹品表示,明確由農墾管理部門履行出資人的責任,加強對農墾企業和國有資産的監管。把握農墾企業的經營方向和資本投向,確保國有資本重點投向農業産業,切實履行好國有資産保值增值的責任。對造成國有資産流失的要嚴肅追究責任。要改革國有資本的授權經營制度,開展改組組建農墾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的試點。

  用好管好沉睡的農墾土地資源

  近年來,在推進工業化、城鎮化過程中,存在農墾國有土地流失和被佔用情況。楊紹品表示,必須嚴格保護、盤活和利用好農墾土地。文件作出詳細規定,主要包括四方面:

  ——嚴格農墾國有土地管理制度。嚴禁擅自收回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嚴肅查處擅自改變農墾土地用途和非法侵佔農墾土地行為。對於國家建設確需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要經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批准,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補償。《意見》提出,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管理,加快劃定永久基本農田。

  ——加快推進農墾國有土地的確權和登記。目前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率僅僅達到66.4%,發證率僅達到49.5%。《意見》強調,用3年左右的時間,基本完成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任務。

  ——賦予農墾更加充分的土地使用權的權能。對農墾企業改革改制中涉及的國有劃撥建設用地和農用地,可按需要採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和保留劃撥用地等方式處置。農墾現有劃撥建設用地,經批准辦理有償使用手續後,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改變用途,需辦理出讓手續的,可以採取協議方式。農墾土地被依法收回後再出讓的,其出讓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市縣分成的相應土地出讓收入要積極用於農墾農業土地開發、農田水利建設和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

  ——穩步推進農墾土地的資産化和資本化。農墾的土地屬於國有劃撥用地,其資産、資本的價值一直沒有得到充分體現。《意見》明確,省級以上政府批准實行國有資産授權經營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等農墾企業,其使用的原生産經營性國有劃撥建設用地和農用地,經批准可以採取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方式處置。文件也提出,有序開展農墾國有農用地使用權抵押、擔保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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