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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財政每年撥款7億元用於司法救助

  • 發佈時間:2015-12-08 10:18:01  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昨日,中央政法委、財政部、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首次全文發佈《關於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

  中央財政每年撥款7億元用於司法救助

  所有省級財政已把司法救助資金納入預算

  《意見》規定,各地國家司法救助資金由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列入預算,統籌安排,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中央財政通過政法轉移支付,對地方所需國家司法救助資金予以適當補助。《意見》同時指出,各地要積極拓寬救助資金來源渠道,鼓勵個人、企業和社會組織捐助國家司法救助資金。

  北京青年報記者從中央政法委了解到,2014年、2015年,中央財政每年下撥7億元,地方各級財政分別安排救助資金17.7億元、22.4億元用於國家司法救助資金。其中,僅2014年就救助了80042名當事人。

  今年,各地救助資金財政預算達22.4億元,比上年增長26.9%。目前所有省級財政、九成以上市級財政和縣級財政,都把國家司法救助資金納入了財政預算。

  8類人群可獲國家司法救助

  包括“因案件原因造成生活困難”情形

  根據《意見》,能獲得國家司法救助的主要包括以下8類人群。

  (1)重傷或嚴重殘疾的被害人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沒有賠償能力而無法獲得賠償被害人的;(2)生命垂危,無力承擔急救費用的被害人;(3)被害人死亡,其收入作為家庭生活主要來源的被害人近親屬;(4)財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被害人;(5)因舉報、作證、鑒定受到打擊報復,造成人身傷害或者重大財産損失的舉報人、證人、鑒定人;(6)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的申請執行人;(7)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的當事人;(8)黨委政法委和政法單位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認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員。

  救助以案件管轄地職工月均工資為基準

  一般在36個月工資總額之內

  《意見》規定,各地應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準制定具體救助標準,以案件管轄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準,一般在36個月的工資總額之內。損失特別重大、生活特別困難,需適當突破救助限額的,應嚴格審核控制,救助金額不得超過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判決的賠償數額。

  根據《意見》,對於司法救助的申請,辦案機關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救助和具體救助金額的審批意見。對同意批准的,財政部門應及時將救助資金撥付辦案機關,辦案機關在收到撥付款後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領取救助資金。對急需醫療救治等特殊情況,辦案機關可以依據救助標準,先行墊付救助資金,救助後及時補辦審批手續。

  文/本報記者 趙婧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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