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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新股發審提速加劇隱憂

  • 發佈時間:2015-11-30 08:32:24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在11月27日證監會例行發佈會上,證監會發佈了《關於進一步規範發行審核權力運作的若干意見》,從9個方面規範發行審核權力運作。

  其中,對各審核環節提出明確時限要求。例如,規定從受理到召開反饋會不超過45天等。這一規定,被部分市場人士理解為IPO從申報到上市最快75天。當然,這是對建立限時辦理和督辦制度的誤讀。有專業人士稱,在建立限時辦理和督辦制度的背景下,假設有兩輪反饋,從受理材料到發審會召開基本上要6個月。

  其實,不論是75天也好,半年時間也罷,相對於目前IPO公司的長期排隊而言,建立限時辦理和督辦制度,確實是極大地縮短了IPO公司的發審時間,這是證券業反腐之後出現的新氣象。

  但新股發審的提速,進一步加劇了新股發審淪為“紙上發審”的擔憂。因為從《意見》所作出的安排來看,並沒有到IPO公司進行實地考察的安排。這種不進行實地考察的“紙上發審”,正是此前新股發審的一大軟肋,也是導致過會公司存在品質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

  目前的新股發審安排是在有意識地無限接近於註冊制,突出的是對資訊披露品質的審核。《意見》也特別強調要“以資訊披露為中心工作要求”,針對現行發行條件過多過寬問題,研究取消《證券法》明確規定之外的首發和再融資發行條件,調整為通過資訊披露方式落實監管要求。

  如果新股發審真能提高資訊披露品質,這當然是值得肯定的事情。但目前的監管措施只是強調提高資訊披露的品質,卻不能保證資訊披露品質的提高。根據目前的《證券法》,即便IPO資訊披露存在重大問題,監管部門處罰的力度也非常有限。

  所以,新股發審工作提速固然必要,但必須與發審方式的改革結合起來,告別“紙上發審”的方式。同時要保證IPO資訊披露品質的提高。特別是在目前《證券法》正處於修改階段的情況下,務必從法律上加大對資訊披露品質問題的懲處力度,對於弄虛作假上市的公司,應異常嚴厲地予以打擊。

  □皮海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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