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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佈出租汽車改革徵求意見情況:專車咋管得再論證

  • 發佈時間:2015-11-30 07:40:00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計程車怎麼改?專車怎麼管?自10月10日發佈出租汽車改革和專車管理暫行辦法的徵求意見稿至11月9日,交通運輸部在一個月期間共徵求到5008條意見。近日,交通部又對這些意見建議進行了梳理,形成《徵求意見總體情況分析報告》,並向社會公佈。交通部表示,將進一步深入研究論證網約車(專車)平臺管理方式、車輛條件、經營行為、駕駛員權益保障、私人小客車合乘等方面問題,充分吸收合理意見。

  焦點一:專車平臺是否該納入管理

  在交通運輸部徵求到的意見中,共1022條對準了網約車平臺是否應納入管理及管理方式問題。

  497條意見支援將網約車平臺納入管理,其理由包括:網約車本質是依託網際網路技術和道路交通基礎設施,為出行者提供從甲地運到乙地的交通運輸服務,本質上就是出租汽車服務;網約車不是拼車,是一種新型約租車模式,無關“共用經濟”;網約車存在主體責任不清、不公平競爭、資訊安全風險等問題,急需監管。

  也有326條意見表示反對,理由主要是:網約車為市場自發形成,政府應尊重市場優勝劣汰的規律,減少過多行政干預;網約車不是運輸服務,而是新型交通網路資訊服務,不能用監管計程車的思維對待新興産業;網約車調動了大量閒置和未充分利用的小汽車資源,節約了道路資源,創造了經濟社會價值,是區別於傳統計程車的一種新業態。

  在關於網約車平臺管理方式的199條意見中,有148條認為應對網約車和巡遊車實行分類管理。其理由有:傳統巡遊車具有公共性,政府需要從公眾利益出發對其進行治理,而網約車主要為具有高支付能力、期待享受高品質服務的人群提供個性化出行服務,兩者在定位上顯然有較大差異。

  也有40條意見認為,現在方案中對網約車許可方式進行強制性地域分割不符合網路服務特點,加重了平臺負擔。其原因在於:網際網路服務具有“一點接入、多地服務”特點,要求平臺在全國各個縣或設區的市設立分支機構,逐一申請許可難以想像,未來應對許可審批程式予以簡化。

  焦點二:專車準入門檻怎麼設

  5008件意見中,有1/5的意見聚焦在網約車車輛的準入條件上。這其中,網約車車輛性質是否應登記為“出租客運”,也就是在私家車能否作專車上存在較大爭議。

  有關網約車車輛性質的846條意見中,有440條支援將其性質登記為“出租客運”。理由在於:營運和非營運車輛在車輛的安全檢測、駕駛技能、報廢年限以及保險稅費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為保障乘客出行安全和服務品質,應嚴格禁止私家車從事網約車經營;網約車和巡遊車都是營運車輛,都應當登記為“出租客運”,遵循現行《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實行8年報廢政策。

  與此同時,也有379條反對意見。理由包括:私家車從事運營符合共用經濟潮流,有利於提高資源使用率,有利於促進就業,應允許私家車不改變車輛性質從事經營;相比于巡遊車,網約車每日行駛里程較少,強制登記為出租客運,按照8年報廢不符合實際,也造成資源浪費。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應創設新的一類,即介於“營運車輛”與“私家車”之間的“網路預約車輛”,並制定相應的報廢標準。

  在有關網約車駕駛員準入的205條意見中,有126條支援網約車駕駛員應滿足有關條件並取得從業資格證。觀點主要包括:從業資格是政府對於駕駛員提供客運服務相關從業技能的基礎認證,如由平臺企業自行把關,則其“既做運動員,又是裁判員”,缺乏公信力;駕駛員無序進入,會造成運輸秩序混亂,服務品質下降,服務糾紛、投訴增多,乘客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也有66條意見認為網約車駕駛員不需取得從業資格證。其理由有:網約車服務模式下,乘客可以在資訊平臺上得知車輛及其駕駛員資訊,並且平臺實時記錄行車路線,因此可以不設置駕駛員準入門檻;網約車駕駛員大都為兼職,實行從業資格會擋住一大批人;服務水準的透明化與優勝劣汰的激勵機制,促使平臺企業和所屬駕駛員共同具有不斷完善服務的動力,可以由政府監管平臺,平臺監管駕駛員。

  此外,網約車平臺是否應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也存在較大爭議。有關這方面的64條意見中,45條提出了反對,認為若如此將增加平臺企業的經營管理成本,改變了輕資産的網際網路模式,且出租汽車經營者與駕駛員之間可能只是經濟合作關係,不屬於勞動關係。

  焦點三:專車經營如何規範

  10月10日公佈的專車管理辦法,對網約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及防止形成壟斷作出相關規定。有87條意見對此表示支援,理由主要有:大量補貼和低價運營將嚴重擾亂市場經營秩序,屬於不正當競爭;如網約車經營者壟斷市場,可能會為了攫取更大利益,無法保持公共服務的穩定性。

  也有53條意見認為這些規定並不合理。觀點主要有:網約車經營者的優惠活動是市場行為,且消費者使用優惠券、抵用券降低了出行成本,政府不應過多干預;提前10日將獎勵、促銷方案向社會公告的規定無上位法要求,應予以刪除;《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並未規定一個市場主體不能取得市場支配地位,有關規定與上位法衝突。

  在網約車是否應當使用出租汽車計價器、是否應當噴塗特殊標識等方面,意見中也存在一些反對的聲音。理由包括:網約車是利用GPS定位技術,通過駕駛員和乘客雙方的手機客戶端完整記錄行駛和交易的全過程,其交易價格事先由雙方同意並確認,最終交易通過電子支付方式完成,與傳統計程車完全不同;網約車的價格可能是動態調整的,計價器功能無法滿足其定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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