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供需嚴重失衡 退市不暢、違規成本低呼喚改革
- 發佈時間:2015-11-30 07:46:34 來源:中國青年網 責任編輯:劉小菲
中央高層頻頻提及供給側改革,作為中國經濟風向標的證券市場能做什麼?
前發審委員、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採訪時指出,“註冊制改革就屬於供給側改革。資本市場由於發展較早,也比較完善,因此供給側改革的條件要成熟些。”
另一廂,“上市難”令A股“僵屍企業”即使連年虧損、凈資産連年低於1元面值也安穩地享受資本市場的制度紅利。雖然退市制度實行已有22年,但是真正退市的“垃圾公司”卻屈指可數。
在業內專家看來,我國證券市場的供需嚴重失衡,退出機制一直不暢,解決的利器就是註冊制。另外,證券市場的供給側改革需要與制度的供給側改革同步,如何保護投資者權益、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才是重中之重。
11月27日,證監會舉行例行新聞發佈會表示,監管機構正在起草IPO註冊制相關規定,註冊制實施過程將會把握市場可承受的力度。
A股供需嚴重失衡
“供給側改革”是指從供給、生産端入手,通過解放生産力,提升競爭力促進經濟發展。其核心在於提高全要素生産率,政策手段包括簡政放權、金融改革、國企改革、提高創新能力等。
李曙光指出,目前證券市場仍然是買方市場,表現為需求很多、供給不足,市場開放度遠遠滿足不了需求端。但是證券市場的供給側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要跟國際形勢、市場環境變化等密切相關,也要跟國內經濟結構的供給側改革一致。雖然中間有很長的過程,但是我們提早要有意識。
數據顯示,中國證券市場發展25年來,滬深兩市的上市公司家數合計2799家。而中國企業家數已經是千萬級別了。
因此,A股上市資源是典型的“狼多肉少、僧多粥少”,使得不少企業擠破頭皮也無濟於事,甚至不少企業屢敗屢戰,被舉報、做假賬等也擋不住它們的上市路。
另外,滬深交易所成立25年來,IPO暫停事件達到9次,總空窗期達到63個月。不少企業不得不癡癡等待,有些企業耐不住就撤了申請轉而借殼上市、海外上市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證券供給上,監管層已經日益重視。比如新三板的蓬勃發展,截至11月27日,掛牌家數已經達到4359家。李曙光指出,新三板就是增加證券供給的一條很好的路徑,希望戰略新興板也儘快推出。
在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看來,註冊制無疑是增加供給最有力、最有效的利器。
知名私募星石投資總經理楊玲表示, A股實施有效的退市制度的最大障礙就是解決上市難的問題,在未來推出註冊制之後,上市變得相對容易,殼資源的內在價值也會逐步降低,那麼上市公司和地方政府等利益方也就沒有動力去不惜代價避免滿足退市的條件,退市機制的運作也會順暢很多。
退市不暢
供給側改革的理論框架下,如何出清是一大焦點,A股的“出清”更是焦點中的焦點。
“對應到A股,便是如何實施有效的退市制度以及相關一系列配套措施。”李曙光認為。
“註冊制並不是孤立的,必須出臺相關的資訊披露制度、仲介機構約束制度、完善而嚴格的退市制度等為註冊制實施提供良好的法律和政策環境;最關鍵的還是有效的退市制度,註冊制和退市制必須是一脈相承的,註冊制的推出意味著未來由市場去決定股票的投資價值,那麼就必須為那些被市場所淘汰的企業提供嚴格的退出機制,欺詐、造假、經營不好的公司要被清除出市場,這樣有進有出的市場才是健康的、具有投資價值的成熟資本市場。”楊玲認為。
Wind資訊數據顯示,滬深兩市有266家公司的扣非後每股收益在近三年均為負數、有81家公司連續3年每股凈資産低於1元。
這些“A股僵屍企業”每年通過政府補貼、財務操縱等手段逃避退市,卻還往往尋找熱門概念,吸引資金炒作,股價“烏雞變鳳凰”。
儘管如此,A股目前的僵屍企業、垃圾股仍然有著不錯的生存土壤。“退市機制一直運作不暢,最大的原因就是我國一直實行審核制,公司上市難,當上市公司出現問題時,上市公司為了利益、地方政府為保稀缺的殼資源,就會通過各種手段使得企業避免滿足退市的條件,進而出現了僵而不死、死而不退等現象,因此很多殼資源反覆不斷的被炒作,出現了很多殼資源價值股,所以退市就變成了一件困難的事。”楊玲表示。
董登新表示,要儘快實施註冊制,讓“殼”沒有價值。到時候投資者用腳投票,把這些“僵屍企業”股價拋至1元/股,執行“1元退市標準”。
制度的供給側改革
“我們所談的證券市場的供給側改革就不能不提證券市場制度的供給側改革,最重要的便是如何完善市場環境、保護投資者的權益,這就要加強監管,對違法行為施以強有力的震懾。”李曙光表示。
目前證券市場的違規成本過低屢屢被業內人士詬病。比較典型的是南紡股份(600250.SH)2006年-2010年連續5年虛構利潤合計達3.44億元。扣除虛構利潤後,南紡股份連續5年虧損。也就是説,經過連續5年的財務造假,南紡股份成為退市規則下的一條“漏網之魚”。但是證監會給其開出的罰單為“被處以警告並罰款50萬元”,讓市場人士直呼“處罰太輕”。
對於個人的證券違法行為,目前的最高罰款為60萬元。在南紡股份造假案中,單曉鐘、丁傑等相關人員被警告並處以3萬-30萬元的罰款,而胡海鴿、周發亮、陳山等5人的責任已過行政處罰時效,逃過了行政處罰。
李曙光表示,對於違法行為的處罰,證券法草案增加了不少處罰力度。原先對個人投資者違法行為處罰最高為60萬,而新修訂內容則定為1000萬元以下;另外還完善了股東派生訴訟制度和代表人訴訟制度,強化了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
但是證監會在行政執法中,往往遭遇地方保護主義,案件移送到地方法院後會被“輕輕落下”。證監會主席肖鋼2013年曾在《求是》雜誌發表署名文章指出,資本市場監管執法存在地方保護主義、人情世故、不堅持原則等問題。
“對於證券違法行為的震懾僅僅靠證監會的行政手段是不夠的,還需要完善相關的《合同法》、《國有資産法》、《公司法》等民商事法,這些都要做相應的調整。比如目前虛假陳述有司法解釋,但是操縱市場沒有司法解釋。”李曙光説。
2015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深圳證券交易所宋麗萍就表示,希望借鑒內幕交易司法解釋的成功經驗,出臺對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形勢案件具體應用的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