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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農村法治建設水準(專題深思)

  • 發佈時間:2015-11-25 07:37: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陶紅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農村法治建設薄弱,不利於推進農業現代化和保障農民合法權益。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要求加強農村法治建設,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做好“三農”工作。長期以來,農民法治意識比較淡薄,很多農民缺乏規則意識、契約意識和訴訟意識。部分農村地區法治工作主要依靠基層司法部門推動,社會力量參與程度低。農村法律服務人才偏少,業務水準較低。農村法治宣傳不夠。甚至少數基層幹部也不講法治,在土地房屋徵用拆遷、耕地佔用、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等領域,侵害農民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從農村實際出發,提高農村法治建設水準,應抓住以下幾個重點。

  強化農村産權保護。清晰而完整的農村産權制度能夠給農村社會成員提供經濟激勵,有利於市場在農業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促進農村收入分配格局的優化。應加強農村産權制度立法,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明確承包期滿後的續約規則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權。穩妥有序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産權抵押貸款試點,方便農戶和其他農業經營主體獲得金融支援。

  規範農産品市場運作。在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前提下,推進農産品市場運作法治建設,有助於解決部分農産品價格波動大、供求失衡、市場結構不合理等問題。加強規範農産品市場運作的制度設計,將農産品分為不需要調控、需要調控和在某種條件下需要調控三個類別。農産品市場調控手段不局限于農産品定價,還包括産業佈局調整、財政補貼、稅收優惠等。積極完善農業補貼政策,使之更好地與世貿組織規則相銜接。逐步削減“黃箱政策”,積極使用“綠箱政策”,以生存權和發展權平等為核心理念設計農業補貼制度。

  加強農村改革決策與立法的銜接。在探索解決農村産業經濟發展滯後、基層民主薄弱、文化生活空虛、環境生態脆弱等問題過程中,那些被證明行之有效、立法條件成熟的改革舉措,應及時上升為法律;對於那些實踐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應按照法定程式作出授權,使立法主動適應農村改革發展需要。重視研究農村傳統民商事習慣,從中提煉法律條款,以增強法律的適用性。保障農民的合同權利,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林權改革、土地改革、農村金融改革中,認真履行合同法等法律規定,運用契約精神解決農民利益糾紛。在土地徵收徵用補償、房屋拆遷補償、村級公用設施投入等方面,依法召開村民會議,保障村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制定農村法治績效評估辦法,保障農村各項事業順利發展。

  提高農村基層治理法治化水準。農村治理法治化有賴於農村群眾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意識的增強,有賴於法律信仰和法律權威的形成。應進一步加強農村基層法治宣傳教育,深入田間地頭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工作。培養村支書、村主任以及其他農村黨員的法治意識,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作用。加大資金投入,建立健全農村基層司法服務設施,擴大司法服務在農村基層的覆蓋面。推廣村規民約,完善村民自治機制。基層政府應注意行政執法權與村民自治權的邊界劃分,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法律業務知識培訓,增強其法治觀念和依法行政能力。嚴格審查執法人員的執法資格,對不具備執法資格的人員堅決予以清退。完善農村基層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制度,充分發揮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等在農村治理中的積極作用。

  (作者單位:福州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

  《 人民日報 》( 2015年11月25日0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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