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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升級 華銳風電案成依法治市典範

  • 發佈時間:2015-11-24 09:21:42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楊菲

  近日,證監會向華銳風電資訊披露違法與利安達未勤勉盡責案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與《市場禁入決定書》。

  鮮為人知的是,這兩紙處罰書的背後,是證監會35天的調查取證以及處罰決定的充分説理回應,這不僅體現了監管層在維護“三公”原則,打擊虛假資訊披露的決心,也彰顯了其“以公開促公平、以公開促公正”的依法治市理念。

  罰單背後的故事

  華銳風電是這幾年A股市場上曝光率較高的上市公司之一。當年作為我國風電系統龍頭企業,上市首日股價高達98元,但好景不長,股價一度跌至3.31元,被稱為“散戶絞肉機”,因公司高管內鬥,自曝財務黑幕,被證監會介入調查。

  調查顯示,為粉飾上市首年業績,華銳風電通過偽造單據等方式在2011年度提前確認收入,利安達作為華銳風電2011年年報審計機構,在華銳風電2011年年報審計業務中未能勤勉盡責,存在諸多執業問題。據此,證監會責令華銳風電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14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到30萬元的罰款,部分責任人被採取市場禁入措施,同時,利安達被沒收業務收入95萬元,並處以95萬元罰款,2名責任人員也被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採取5年市場禁入措施。

  業內人士指出,60萬的罰款已是證監會對虛假陳述行為行使處罰權的上限,主要責任人移送到公安機關,還積極推動公司設賠償基金,推動民事賠償訴訟。紮實的調查取證、充分説理的行政回應,讓該案不管從證據鏈條還是處罰依據都有法有理有節。

  其中,僅調查環節就困難較大。據負責調查此案的證監會稽查總隊相關人員介紹,華銳風電涉案人員多、涉案金額大,公司又經過幾輪機構調整和人員裁減,公司以資料丟失為由局部提供各種生産經營數據,相關工作人員均已離開,不願意配合調查組調查。

  針對此,調查組專門聯繫同行業公司進行調研,並邀請風電行業資深研究員了解風電行業特點,確保調查取證準確,同時,在原有線索近乎中斷的情況下,調查組跳出傳統的財務類調查方法,選取突破口,一個細節是,“在被丟棄的工作材料與設備中最終成功獲取到了關鍵證據”。

  最終調查組工作35天,整理上萬頁證據,撰寫了上百頁調查報告,在短時間內將華銳風電案辦成了鐵案。“過程相當不易,不少調查人員長期疲勞作戰身心疲憊,有的一邊吃藥調理身體,一邊加班看會計師底稿,常常加班到深夜。”上述證監會調查人員表示,調查組以一以貫之的組織紀律,把案件辦成鐵案。

  充分説理回應

  值得注意的是,華銳風電案在證券行政處罰上強調了充分説理,《行政處罰決定書》與《市場禁入決定書》均用較大篇幅,針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公開進行説理回應,並對一些普遍性的問題進行警示。

  據了解,華銳風電提出申辯意見中認為,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對相關人員的職務認定與事實不符。同時,公司不存在從重處罰的情形,具備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

  證監會針對性回應,華銳風電提出的對相關人員的職務認定與事實不符的問題有相應實施證據支援,予以採納。但是華銳風電剛一上市,即進行有預謀、有策劃、系統性、有組織、大比例的財務舞弊,情節嚴重,性質惡劣,華銳風電所稱自查自糾,主動報告和披露會計差錯,係2012年年報期間發現涉案問題後才開展的,華銳風電提出的成功化解債務危機、完成重組,係案外或案後發生的情況。

  此外,利安達也以案發時的股東內部糾紛為由,請求免於處罰。證監會認為,證券服務機構不得以股東或者管理人員直接的糾紛為由,規避或者逃避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涉案機構如果認為其他股東、合夥人、職員或者機構外第三方的行為導致該機構財産或者信譽、聲譽上的損失,可以按照相關民商事法律規定尋求救濟。

  類似的上述就關鍵問題的控辯交鋒,行政處罰書中都有詳細體現,對於這一安排,證監會處罰委相關人士表示,這是為了達到“辮法析理、勝敗皆明”的效果。

  證監會處罰委相關人士指出,對當事人的申辯、反駁給予足夠的回應,會讓當事人感到執法機關並沒有“以權壓人”、“仗勢欺人”,中國證券市場是個“給説法”、“講道理”的地方。這樣有利於從前端減少當事人興訴纏訟,也有利於排除外界“暗箱操作”、“選擇性執法”的懷疑。

  該人士強調,充分説理,更為重要的價值在於教育警示市場。證券執法的根本目標,並不是有意跟某個公司、某個機構、某個人過不去,而是通過處罰警示市場,預防其他類似行為再度上演,最終目的是凈化市場環境,維持市場秩序。嚴打、重罰,力求降低違法犯罪“暗數”,固然是重要手段,同時,還應堅持“辦結一個案,警示一大片;處罰幾個人,教育一大群”。

  目前,證監會已經將行政處罰權全面下放給36個派出機構,即設立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證監局。下放前後均存在兩方面擔憂,一個是“同案不同判”,一個是地方干預。因實踐積累尚不充分等因素,統一的認定與量罰標準較難一蹴而就,案例指導顯得尤為重要。證監會處罰委相關人士指出,處罰決定書在事實描述與説理上多下些功夫,能夠為整個證券執法系統的審理工作提供比較清晰的參照,既有利於“同案同判”,又能照顧同類案件細節上的區別,防止機械、生硬地照搬套用。

*ST銳電(601558)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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