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婚前舊房買新房離婚後該如何分割
- 發佈時間:2015-11-19 14:29:36 來源:山東商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案情簡介:
李先生與薄女士于2012年1月登記結婚,二人都是二婚。2000年5月李先生與前妻離婚,房産 A 判歸李先生所有。2013年2月李先生以78萬元的價格將其出售。同年5月,李先生以71萬元的價格購買了房産B,房屋産權登記在李先生個人名下。為此,李先生支付了仲介費及契稅共計5.3萬餘元。婚後不久,李先生與薄女士便離婚,房産B應如何分割。
律師解答:
婚姻法規定,除夫妻個人特有財産和夫妻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産,均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只要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所有權的房産,無論是登記在一人名下還是雙方的名下,原則上均為夫妻共同財産。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購房款的來源是其婚前個人財産,且所有權登記于個人名下,那麼該房産應認定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産而非夫妻共同財産,李先生婚前擁有房産A,婚後將其出售並重新購置房産B,購房款的來源清楚,因此房産B仍然是李先生的個人財産。
李榮凱:濟南市中正榮凱法律服務所主任,全國法律援助先進個人,正榮凱團隊面向基層為百姓服務,為離婚、繼承、買賣、遺囑等類房産糾紛提供法律服務。法律諮詢找榮凱:0531—88812348 諮詢地址:濟南市經四緯二路東圖大廈8樓接待大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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