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賣財産躲執行 有錢不還被判刑
- 發佈時間:2015-11-16 16:51: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16日訊(記者李萬祥)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經法院裁判後有能力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仍拒不履行義務,故意採取隱藏、轉移財産等方式規避執行,不僅違法還構成犯罪。最高法今天通報,近日,河南省溫縣黃莊鎮的職某在法院執行期間,私自轉移財産,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兩年前,被執行人職某與范某因經濟糾紛被范某起訴至法院。河南省溫縣法院在受理後,經調解雙方于2013年4月16日達成調解協議,確認被告人職某于2013年5月30日前歸還原告范某10萬元及利息。調解書生效後,職某未履行,范某于2013年7月31日向該院申請執行,2013年9月19日該院向職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2014年5月6日該院向職某送達了執行裁定書。在之後的一年中,職某雖被行政拘留3次,但仍不履行義務,且其在該院執行過程中不按該院通知申報財産,在未告知法院出讓財産的情況下,于2015年1月20日將其所有的溫縣林肇某加油站以13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薛某所有。隨後,職某因涉嫌拒執犯罪被逮捕,並被移交該院刑事審判庭審理,在審理期間,職某懾于法律的制裁歸還范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計11萬元,案件得以執結。
溫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職某對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定書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已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鋻於其已將案件執行完畢,確有悔罪表現,酌情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
法官表示,本案被執行人職某在面對法院多次執行,甚至3次拘留的情況下,仍採取消極不作為方式,對人民法院的執行置之不理,特別在其私自變賣財産後,仍未履行判決、裁定所確定的義務,構成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的裁判文書如果得不到執行,不僅難以實現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會極大損害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