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訛人者豈能道歉了事

  • 發佈時間:2015-11-16 00:32:48  來源:寧波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楊 濤

  11月13日,江蘇新沂市民王女士開車接孩子放學,遇到一輛三輪車翻車。她停車救助,卻被對方一口咬定是肇事者,多虧車上的行車記錄儀證明了她的清白。儘管如此,王女士表示不後悔,“再遇到這樣的事,我還會出手相助”(11月15日《現代快報》)。

  要是沒有行車記錄儀,王女士不知會有多大麻煩。相比之下,訛人的人倒挺輕鬆,即使真相大白了,也不過是受到交警批評後,向王女士道個歉而已。對此,筆者很是不解:訛人者豈能道歉了事?

  因為,這樣的處理貽害無窮,會讓訛人成為一件“划算”的事。施救者無法自證清白,訛人者就可以得到一筆賠償,施救者自證清白了,訛人者也沒什麼損失。訛人的“性價比”這麼高,下次遇到類似事情,訛人者很容易故伎重施;更甚者,這樣的“成功”案例會引誘其他人效倣。而且,這樣的結果難免會影響施救者日後的行為。本來助人為樂至少應在精神上受到獎勵,但反成了一件風險極大的事情,做好事的人就會因此猶豫,日後還要不要做好事。雖然王女士表示“再遇到這樣的事,還會出手相助”,但換作其他人,恐怕就未必了。

  人性的本能是趨利避害的,如果做好事被栽贓的風險極大,而且訛人者不會受到懲罰,更多人就會明哲保身,選擇不去做好事。假以時日,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就會變得冷漠,倒地的老人無人扶、發生車禍無人救等現象就難避免,甚至司空見慣。

  事實上,對訛人者的行徑,相關法規是有規定的,而且有些地方的公安機關已經依法處置過。2013年,在四川達州市,一位自己摔倒的老太太稱扶她起來的人撞倒了她。警方查明事實後,認為其行為屬於敲詐勒索,決定給予她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只不過因其已滿70周歲,依法決定不予執行。與達州警方不同,很多時候很多地方,因為訛人行為沒有直接的惡劣後果,現場執法者往往“和稀泥”了事,這種現象應予以糾正。

  筆者認為,對於訛人者,警方應理直氣壯地執法,該治安拘留的治安拘留,該追究刑事責任的追究刑事責任。因為,對壞人的放縱就是對好人的傷害,結果就是敗壞社會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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