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品質差造成損失應進行賠償
- 發佈時間:2015-11-13 13:31:33 來源:齊魯晚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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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劉女士與裝修公司的鄭某簽訂了裝修施工協議,裝修擬定價為6.3萬元,雙方還為裝修內容簽訂了協議清單。隨後,鄭某便請了裝修工人趙某幫助施工。同年9月至2009年1月間,劉女士分5次將6.3萬元交給鄭某和趙某,施工一直比較順利。2010年3月劉女士搬進新屋,住了沒幾個月就發現地板變形。劉女士遂找到鄭某,鄭某及施工人員打開地板,發現是地板下鋪設的自來水管彎頭漏水所致。事後雙方為修復之事多次協商未果,劉女士要求鄭某賠償,鄭某説這是趙某的責任,劉女士應該直接找趙某。劉女士向當地區消協投訴後,也因雙方意見不一致而未調解成。劉女士遂訴諸法院,要求鄭某賠償房屋地板受潮損失和租房居住損失共計2,3萬元。
>律師分析:
北京市隆安(濟南)律師事務所白金印律師分析:本案中,鄭某雇傭的施工工人未能嚴把品質關,造成劉女士家地板受損,理應承擔賠償責任。鄭某將承接的裝修業務交給趙某施工,不影響劉女士與鄭某簽訂的裝修協議,並不能因此就推脫自己的責任。鄭某是裝修合同的當事人,對於他雇傭其他人進行施工,並不因此將合同義務轉移給施工的趙某。因此,鄭某應當承擔修復水管和地板的責任,以及由此造成的其他合理損失。
《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第76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第119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記者提示:
但是,劉女士對於自己租房居住造成的房租賠償問題,是過分的要求。鄭某因施工品質問題而承擔的法律責任範圍限于修復和因此而造成的直接的合理的損失。部分木地板的隆起,並沒有影響房屋的居住功能,她在裏面居住並不會帶來非常不利的後果,即使她當時真的租房居住了,也是由於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損害擴大,鄭某不用承擔此項責任。
就本案而言,和業主簽訂合同的是施工的僱主,僱員施工造成損失的,應由僱主承擔責任,業主只需要找到和自己簽訂合同的人就行。但是業主在受到損害時,也不能漫天要價,賠償必須限于合理的損失。
(樓市記者 杜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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