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執法任重道遠
- 發佈時間:2015-11-09 08:30:42 來源:農民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在本次《種子法》修訂過程中,種子行業內人士普遍關注的品種審定制度也已塵埃落地。筆者認為,發佈的新《種子法》,是全國人大常委在廣泛徵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通過民主協商,再集中的結果,體現了修法的開放、民主、科學,對規範品種選育、種子生産經營者和管理者的行為,將産生積極作用。新修訂的《種子法》中有關品種管理的規定,既符合我國國情,又能正確引導和推進現代種業穩步,建康地向前發展。
新修訂的《種子法》維持了法律的延續性。2000年通過的第一部《種子法》,建立和規範了我國農作物品種審定制度,對引導種業發展,確保糧食安全,發揮了積極作用。本次新修訂的《種子法》,仍然保持了國家和省兩級農作物審定體制和對主要農作物的審定制度,這對確保糧食安全和防控種業風險提供了制度保障。
此次修訂的《種子法》體現了改革精神。首先,新種子法減少了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種類,由過去全國範圍內審定的28種主要農作物減少為目前審定的5個品種,即稻、麥、玉米、棉花和大豆。其次,建立了部分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制度。這既填補了過去對那些面廣量大的非主要農作物管理的法律缺失,又為企業自主創新發展帶來機遇。而且,新《種子法》把品種的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測定做為評價品種的標準。
新修訂的《種子法》充分體現了創新性,在品種審定制度的框架下,體現了管放結合的思路。無論是品種審定還是品種登記都是對品種管理的一種方式,但在具體操作上,新法規定則是採取了更開放的操作形式。比如,在品種審定的框架內,對具有育繁推一體化資質的企業實行品種審定的“綠色通道”,可以參照品種審定辦法自行開展試驗;申請登記的品種,手續更為簡捷,所有要求登記的資訊由申請者提供;這種管理模式既是一種開放管理,又是對企業及品種申請者自律意識的培養和誠信度考驗。
在新《種子法》的品種審定制度系統性較強,主要體現在這幾個方面:對有缺陷的品種(無論是審定還是登記品種)建立了退出機制;對相同生態區引種實行備案制;強調國家級和省級審定的協調,除了資訊共用外,審定未通過的品種有異議的,除了可向原審定委員會提出復審,還可向國家審定委員會提出復審。
《種子法》的修訂引起了了社會各界高度關注,集中了社會各界的智慧,通過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表決通過,是我國法律建設的重要成果,是種業界的一件大事。修法過程艱難曲折,普法和執法任重道遠。所以,要求我們把思想行動統一到法律規定的行為規範上來。首先,要求管理部門和管理者應當根據種子法的要求制定和修改出相應的規定和辦法,並做好相關銜接工作,做到法不授權不能為;其次,對於申請品種審定和登記者應依照法律法規辦事,做到法無禁止才可為。只要各方當事者認真學習新種子法,認真踐行新種子法,相信我國種業發展大有希望,現代種業的實現指日可待。
中國種子協會副會長鄧光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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