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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子法》修訂案縮小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範圍

  • 發佈時間:2015-11-05 15:30:00  來源:中國農業資訊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經濟參考報》記者4日從全國人大獲悉,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種子法》修訂案,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方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和有關問題的決定。

  針對全新的《種子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岳仲明表示,新法對種子生産經營管理進行了重要的修改。主要體現在:一是改革完善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制度;二是對生産經營相結合、育繁推一體化的大企業,對他們搞自主研發的主要農作物品種設立“綠色通道”,同時對這些育繁推一體化的大企業的生産經營許可證的審批權,下放到省一級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三是完善了省級同一適宜生態區的引種規定;四是取消了種子品質檢驗機構裏的檢驗員的資格許可。

  岳仲明説,品種審定制度是修訂前《種子法》品種管理的一個基本制度,這次修改縮小了主要農作物品種的審定範圍,取消了農業部及各省對主要農作物的確定權,減少了品種管理的行政許可事項,對絕大多數不再實行品種審定的農作物納入了品種登記管理。

  據了解,此前業內對於品種審定制度産生過極大爭議。以企業為代表的一方認為,作為計劃經濟時代的産物,品種審定制度束縛了種子企業的自主創新,已不再適合市場經濟的發展,如果中國也想要打造一個像孟山都一樣的種企巨擘,需要取消品種審定制度;而以行業協會為代表的一方則認為,鋻於中國農業人口數量龐大、種子市場化仍處於初期的特殊國情,此事不宜完全向一些西方國家看齊,審定制度應予以保留。

  實際上,國務院近年來已經多次明確“深化種業體制改革,充分發揮市場在種業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突出以種子企業為主體”的要求。對此,有專家早已建議過應以備案登記制取代現行的品種審定制。

  而據岳仲明介紹,根據新修訂的《種子法》,應當登記的品種如果沒有進行登記,不能發佈廣告、推廣,也不能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銷售。這樣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未按規定登記品種的企業的市場行為。實行品種登記,政府主要是起規範和引導作用,有利於提高登記品種的市場信譽和競爭力,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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