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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近入學”的自由裁量權應受限制

  • 發佈時間:2015-11-09 00:29:38  來源:寧波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楊 濤

  因為教育局安排的學校並非離家最近,近日,上海浦東一名6歲女童將浦東新區教育局起訴到浦東新區法院,索賠精神損失費1元。訴訟結果,女童敗訴。法院解釋説,《義務教育法》中的“就近入學”是原則性規定,“就近入學”並非就讀離戶籍地址直線距離最近的學校,而是指相對就近所屬地段的學校,就讀學校的招生地段由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轄區人口分佈、道路、小區邊界等因素合理劃分。因此,區教育局是在履行法定職責,並未侵害原告受教育權(11月8日《中國青年報》)。

  法院的解釋有一定道理。現實中,教育資源的分佈是參差不齊的,如果將“就近入學”解釋為“最近入學”,那麼,有些時候有些學校就可能因為附近小區生源過多而不堪重負,而另一些學校可能“吃不飽”。因此,當然要給予教育部門一定的自由裁量權,讓他們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而不是一味地“最近入學”。

  不過,問題在於,為何女童所在小區的學生不能“最近入學”需調整到較遠的不知名學校,其他小區的學生卻可以“最近入學”在家附近的知名學校?對此,浦東新區教育局解釋,“她戶籍地編制單元內小學班級規模嚴重短缺”,並且“對涉及教育公建配套設施建設的,應事先徵求教育部門的意見,但她的戶籍地的住宅從規劃到建成,從未向教育局徵求教育公建配套設施的意見”。類似事件、類似理由,在全國各地普遍存在且不乏媒體報道———明明小區附近就有A小學,但孩子偏偏被劃到好幾公里之外的B學校,而B學校周圍的小區孩子,卻被劃到離家好幾公里之外的A學校。

  看得見的是明顯的管理混亂,人們懷疑的則是隱含的不公平。不幸的是,這種懷疑往往被證實。事實表明,這種所謂依據“就近入學”劃分學區的事情,總是深藏著腐敗問題。例如,曾任廣州市天河區教育局局長的李偉明,就是利用這種權力來撈錢。他將優質名校遷進相應的樓盤,或將某些樓盤劃進名校學區。於是,學區房房價飆升,開發商賺得盆滿缽滿,然後再向他輸送利益。放眼全國,這種腐敗現象並不少見。如此,某些小區的學生被劃出離他們最近的學校讀書,豈能用“就近入學”而非“最近入學”解釋?教育部門如此使用自由裁量權,又怎能讓公眾心服口服?

  “就近入學”當然不能完全等同於“最近入學”,具體實施時,確有必要給教育部門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要明確的是,這種自由裁量權不能是無限的,也不能是不受監督的。因此,確立“就近入學”,原則上應當“最近入學”,如果不採取“最近入學”,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有合理的理由並公佈;教育主管部門進行學區劃分和調整,應當公開,並且應當召開有社區代表、家長參加的聽證會;學生及家長對於學區劃分不服的,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復議或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沒有合理理由或明顯不公正的,上級部門應當及時糾正,法院也應當予以支援;紀檢和檢察機關也應當加大反腐敗力度,防範官員利用自由裁量權破壞公平,從而維護學生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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