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對上市公司停復牌及相關資訊披露明確監管要求
- 發佈時間:2015-11-08 19:17: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社上海11月8日電 (繆璐)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8日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停復牌及相關資訊披露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徵求意見稿)》”),並對外公開徵求意見一週。
針對目前公司隨意停牌、停牌程式不規範、停牌時間過長、停牌期間資訊披露不充分等現象,上交所在加大對公司停復牌行為事中事後監管力度的同時,梳理了當前上市公司停復牌及相關資訊披露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將其納入本次《通知(徵求意見稿)》的規範範圍,明確相關監管要求。
《通知(徵求意見稿)》在實證數據分析的基礎上,將停復牌事項主要分為籌劃重大資産重組、非公開發行股份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等三大類,並相應規定了原則上可予辦理的停牌期間。
以籌劃重大資産重組為例,2014年至今,停牌並披露重組預案的164家滬市公司中,60%的公司在停牌後3個月內復牌披露預案,27%的公司停牌後5個月內復牌披露預案,僅有13%的公司停牌期間超過5個月。
基於這一情況,《通知(徵求意見稿)》將籌劃重大資産重組的停牌期間規定為最長不超過5個月,同時對個別確須事前審批或者屬重大無先例的事項作了例外規定。此外,《通知(徵求意見稿)》對籌劃非公開發行股份和其他重大事項的停牌期間也予以了明確。
為充分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通知(徵求意見稿)》強化了公司停復牌的相關資訊披露要求。公司在申請停牌時,即要求披露停牌具體事由。對於簽訂重大合同、對外投資等經營常規事項,原則上要求公司分階段披露進展,一般不得申請停牌。對於已處於停牌過程中的公司,要求公司及時披露籌劃事項的實質進展,及早申請復牌。在資訊披露內容上,《通知(徵求意見稿)》也作了進一步的細化。
上市公司為籌劃重大事項申請停牌,既要考慮籌劃工作的進展安排,也要充分尊重中小股東的交易權利。對於長期停牌還擬延期復牌的公司,《通知(徵求意見稿)》增加了股東大會審議程式的要求。
在具體安排上,《通知(徵求意見稿)》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預計籌劃重大資産重組的停牌將超過3個月,申請延期復牌的,及非公開發行股份停牌超過一定期間後還擬延期復牌的,都需要召開股東大會進行審議。還明確了公司董事會及相關各方在停復牌期間的職責,並相應加大了對濫用停牌權利及資訊披露不充分等行為的事中事後監管力度。(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