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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約車管理辦法徵求意見明日截止 專車性質成焦點

  • 發佈時間:2015-11-08 07:21:50  來源:新京報  作者:吳為 郭超  責任編輯:李春暉

  由交通部起草並於10月10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辦法》)將於明日截止意見反饋。

  昨天,交通部召集北京、上海、浙江等地的21位交通規劃、金融、法律、智慧財産權等方面的專家,就“專車”的新業態、發展現狀、營運資質規範以及地方試點和中央立法的關係等方面展開交流討論。

  焦點1

  “專車”是否屬運輸服務?

  “專車”是運輸服務還是電信類服務?中國資訊通信研究院政策經濟所副總工程師何霞認為,“專車”平臺公司屬於經營性的資訊服務公司,但同時也是運輸服務提供者。

  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執行院長傅蔚岡認為,不該把“優步”這樣的公司定為出租汽車公司,而應定義為新型的交通運輸網路公司。傅蔚岡認為,這些公司提供了一個接入平臺,計程車運營企業把車輛和服務接入平臺。

  也有專家認為“專車”屬於運輸服務。暨南大學行政法學專業教授劉文靜表示,“專車”與傳統出租汽車相比,只是叫車方式不同,“不管是通過網際網路、電話還是招手打車,最終提供的都是運輸服務。”

  深圳大學運輸經濟專業教授韓彪則強調,乘車形式、交易方式的變化不能改變出租服務的本質。

  中國政法大學智慧財産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也表示,“滴滴”今年上半年在一起商標侵權訴訟中,在向法庭提供的證詞裏明確表示其服務屬於運輸類服務,法院也據此作了審判。

  焦點2

  《辦法》是否符合上位法規定?

  在徵求意見期間,一些高校研究機構提出,交通部出臺的規章應該是建議性質而非強制性質。那麼,交通部出臺《管理辦法》是否符合上位法規定?

  廣州市交通委員會客運管理處處長蘇奎表示,正是因為現在的專車發展遇到了問題,乘客與司機、司機與平臺以及新老業態之間存在矛盾,在地方上已經開始激化,影響了社會穩定,所以迫切需要相關管理辦法出臺,進行進一步的規範和管理。

  交通運輸部管理幹部學院教授張柱庭認為,“專車”需要規範發展,目前《暫行辦法》也是有法可依的。“國務院的412號令在前面描述發佈詞的時候就寫清楚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14條第二款的規定保留設定行政許可。’因此文件中的三個許可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副教授王靜也表示:“412號令就是交通運輸部去年關於計程車管理體制的上位法依據,從合法性來講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焦點3

  “專車”是否需要發牌照?

  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執行院長傅蔚岡認為,交通部此前的一些辦法和北京市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辦法都認可存在使用出租汽車為客戶提供的第三方客戶運營公司。“現在我們提出網上預約計程車需要發牌照,我覺得這是不合適的。”

  不過,李俊慧卻認為,目前的“專車”等新業態都是以營運為目的的,“首先你掙了錢,至於掙了100元還是10元,都改變不了營運性質。目前‘專車’跟計程車形式類似。乘坐傳統出租汽車可以提供正規發票,但是付錢乘坐專車也是購買運輸服務,卻沒有即時的服務發票。”

  國家發改委綜合運輸研究所主任程世東則提出,判斷是否營運是對運輸服務行為評價的,而不是評價提供服務的主體,“駕駛員不管是專職還是兼職,其提供的運輸服務是以盈利為目的的,那就應該是營運性質的,因此作為服務相關的要素——車輛、駕駛員等就應該納入行業的管理。”

  焦點4

  是否應讓地方先進行試點?

  近日,一些機構公開建議,立法應該給“專車”發展和傳統計程車轉型一個過渡期,給地方先行試點的機會。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中心副主任朱巍認為,中央立法沒有問題,但應突出原則性、底線性的規定。“確實嚴重影響到社會穩定或者是消費者權利保護,可以做一個補位性的規定,把平臺責任到底是什麼説清楚。”

  北京交通發展研究中心主任郭繼孚則表示,當前“專車”發展已經引發了社會穩定、乘客安全等一系列問題,行業管理部門從公共利益角度出發制定政策予以規範,十分必要。如果國家再不立法,而是“讓子彈飛一會”,是政府不作為的表現。

  傅蔚岡則認為,對《管理辦法》中如何對個人資訊保護進行管理,以及第三方平臺保險責任等方面還需進一步完善細化。浙江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鐘慶瑞認為,應該由中央先行立法,給地方劃一個框架,具體情況由地方根據中央的規章再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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