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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境外央行類機構可同時選擇多家代理行

  • 發佈時間:2015-11-06 19:35: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11月6日電 據中國人民銀行網站消息,日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境外央行類機構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時指出,境外央行類機構進入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方式包括詢價方式和撮合方式(撮合方式即為競價方式),可參與全部掛牌交易品種的交易,包括即期、遠期、掉期(外匯掉期和貨幣掉期)和期權等。

  另外,對於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代理模式下,代理機構是否有資質要求這一問題,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具有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資格的金融機構都自動具有代理資格。境外央行類機構可同時選擇多家代理行,代理行數量不限。

  以下是中國人民銀行網站公佈的答問全文:

  1. 問:境外央行類機構進入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可參與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品種分別有哪些?

  答:境外央行類機構進入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方式包括詢價方式和撮合方式(撮合方式即為競價方式),可參與全部掛牌交易品種的交易,包括即期、遠期、掉期(外匯掉期和貨幣掉期)和期權等。

  2. 問: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以下稱“代理行”)代理模式下,代理機構是否有資質要求? 代理行數量有無限制?

  答:具有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資格的金融機構都自動具有代理資格。境外央行類機構可同時選擇多家代理行,代理行數量不限。

  3. 問:代理行是否需要與其代理的境外央行類機構簽署代理協議?人民銀行對代理協議有無具體要求?

  答:境外央行類機構通過代理行代理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應與代理行簽署代理協議。人民銀行對代理協議無具體要求,代理協議由雙方自行協商確定,可明確交易、清算、費用等具體事宜。代理協議可以是中文版或英文版。協議簽署後,需向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提交一份簽署完畢的協議原件備案,無需和備案表同時提交,可後續補充提交。如果境外央行類機構與交易對手方開展衍生品交易,交易雙方需自主協商簽署NAFMII或ISDA主協議。

  4. 問:境外央行類機構通過代理行代理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以自身名義還是代理行名義開展交易?具體交易模式如何?

  答:境外央行類機構通過代理行代理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所有交易以境外央行類機構的名義進行,境外央行類機構需先成為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並與交易對手方建立授信關係,會員申請的條件和流程與直接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模式下相同。成為會員後,境外央行類機構在交易系統中將獲得唯一的中英文名稱和21位機構代碼,下設多個交易賬戶,可分配給一個或多個代理行代為操作。自主交易賬戶和代理行代理的交易賬戶之間、不同代理行代理的交易賬戶之間不可混用。

  在代理行代理模式下,境外央行類機構成為會員後無需接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交易系統,代理行接收境外央行類機構交易指令,按指令使用境外央行類機構在交易系統的賬戶發起和達成交易。代理行也可與被代理的境外央行類機構通過銀行間外匯交易系統達成交易。

  5. 問:通過代理行代理和直接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答:直接入市交易模式下,境外央行類機構需接入交易系統,交易、交易確認和清算結算等均由境外央行類機構獨立操作;代理行代理模式下,境外央行類機構無需接入交易系統,上述流程均可委託代理行代為操作,並在代理協議中明確。

  6. 問:境外央行類機構通過代理行代理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如何清算?後臺交易如何確認?

  境外央行類機構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既可由代理行代為辦理人民幣和外幣的資金清算,也可自行辦理。詢價交易方式下,境外央行類機構與交易對手方可自行進行雙邊資金清算,也可申請通過上海清算所凈額清算;撮合交易方式下,境外央行類機構與交易對手方應通過上海清算所集中凈額清算。

  境外央行類機構可選擇通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後處理平臺與交易對手方完成後臺交易確認,也可選擇雙方協商認可的其他方式。

  7. 問:境外央行類機構通過代理行代理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應繳納哪些費用?

  答:境外央行類機構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開展交易,應按會員標準向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繳納相關費用,代理行可以代繳。代理行可向境外央行類機構收取合理的代理費用,具體費用水準由雙方自行協商。

  8. 問:境外央行類機構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的系統接入方式如何?

  答:直接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可採用專線接入或網際網路VPN接入交易系統。通過代理行或央行代理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境外央行類機構無需接入交易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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