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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立法 促進慈善事業有序發展

  • 發佈時間:2015-11-03 11:29:20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初次審議《慈善法(草案)》,對“誰有資格發起公開募捐”作出明確規定:只有取得了民政部門許可的慈善組織,才有資格面向社會發起募捐。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假冒慈善名義騙取財産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草案還規定,開展募捐活動,不得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産及人民生活。

  隨著經濟發展帶來生活水準的提高及公眾慈善意識的提升,近兩年的慈善事業可謂蓬勃發展。如據中民慈善捐助資訊中心發佈的《2014年度中國慈善捐助報告》顯示,2014年,我國境內接受國內外社會捐款捐物總額共計1042.26億元,單筆大額捐贈突破百億。但是,目前我國慈善立法處於滯後狀態,缺少系統、專門的法律法規對慈善組織、慈善事業、慈善行為予以規範,有必要加快立法進程,確保慈善事業在法律的軌道內健康有序發展。

  客觀而言,當前的慈善領域暴露出很多不規範甚至涉嫌違法犯罪的問題。慈善物資發黴,騙捐詐捐事件,個人通過網路私自募捐,慈善物資使用不明,捐贈人知情權未得到充分保障,慈善組織管理不規範等一系列問題無不阻礙著慈善行業的發展,損耗著民眾對慈善事業的信任感。關鍵原因在於缺少完善的法律法規對慈善行業進行有效的約束規範,以致其處於野蠻生長狀態。目前,僅有合同法對贈與合同中的公益贈與和撤銷贈與作了粗疏的規範,顯然已經落伍於時代發展。如果不儘快出臺相關法律法規,任由亂象頻發,恐怕會進一步破壞慈善事業,成為現代社會治理的短板。

  對慈善行業立法規範,勢必依據我國國情及慈善事業發展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制定切合實際的慈善法律法規。慈善立法至少應著墨以下問題:一要明確慈善組織的成立條件、運營機制、內部治理方式,資金來源及使用模式,為慈善組織的成立發展創造良性的外部環境。二要制定科學的監管機制,既要避免苛刻的監管扼殺處於萌芽狀態的慈善組織,又要確保慈善組織有序運營,不走邪門歪道,不侵犯他人權利。三要構建科學的募捐體系,明確捐贈人和慈善組織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平衡好捐贈人知情權與慈善組織財産使用權間的關係。四要完善審計監察,提高慈善物資使用效率,力避浪費資金、損公肥私等暗箱操作行為。五要強化資訊公開機制,滿足公眾必要的知情權,提高民眾對慈善組織的信任感和參與慈善活動的積極性。

  可以説,該立法草案基本回應了上述熱點,能夠有效規範慈善事業發展。但立法還應體現前瞻性,涵蓋新型慈善模式,考慮網際網路的特性,充分融合“網際網路+”,吸納更多年輕群體參與慈善事業。此外,稅收優惠是各國善待慈善事業的通行做法,有必要借鑒其他國家做法,對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予以明確。

  慈善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是社會進步及公民成熟的重要標誌。將慈善事業這一好事做好,離不開現代社會的良法善治,確保慈善事業在法律軌道有序運轉,就應以立法先行的姿態充分調研,科學醞釀,儘快使慈善法律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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