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發揮績效目標管理的龍頭作用
- 發佈時間:2015-11-03 09:59:12 來源:中國財經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青海省財政廳結合財政工作和預算管理的實際,制定出臺了《省級部門預算績效目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進一步規範省級部門預算績效目標管理,充分發揮績效目標管理的前置作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辦法》明確,績效目標管理工作按照省財政廳、省級部門、省級部門下屬單位以及項目單位分級管理的原則實施;績效目標管理的對像是納入省級部門預算管理的全部資金,同時與中期財政規劃編制和省級項目庫管理的項目支出有序銜接,包括基本支出績效目標、項目支出績效目標、部門(單位)整體支出績效目標等;績效目標一經批復,作為建設項目庫、編制部門預算、執行項目預算、實施績效監控、開展績效評價等的重要基礎和依據。
《辦法》規定,績效目標設定要指向明確、細化量化、合理可行、相應匹配;績效目標審核結果為“優”的,可直接進入下一步預算安排流程,審核結果為“良”的,要進行完善後,方可進入下一步預算安排流程,審核結果為“中”的,要進行修改完善,按程式重新報送審核,審核結果為“差”的,不得進入下一步預算安排流程;績效目標批復要在下達年初部門預算或調整預算、項目資金以及財政中期規劃和項目庫時,一併批復;績效目標監控重點是批復的績效目標實現程度,一次性項目和經常性項目要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階段性項目根據項目實施進度確定監控時間並組織實施;績效評價要在預算和項目執行結束後,對照確定的績效目標組織開展。
《辦法》要求,未按規定設定績效目標或績效目標設定不合理且不按要求調整的,不得進入預算安排和項目資金分配工作流程;績效目標批復後,一般不予調整,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應按照績效目標管理要求和預算、項目調整流程報批;對偏離績效目標的財政支出提出整改措施意見建議,督促項目實施部門及時糾正偏差,對預期無效財政支出進行預算調整;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安排下年預算和年度部門預算管理綜合績效考評的主要依據,並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逐步將有關績效目標隨同部門預算予以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