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規範中央部門預算績效目標管理
- 發佈時間:2015-06-12 19:31:14 來源:中國財經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財政部日前印發並實施《中央部門預算績效目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績效目標的設定、審核、批復、調整與應用等進行了全面規範,以提高中央部門預算績效目標管理的科學性、規範性和有效性。
《辦法》指出,績效目標是指財政預算資金計劃在一定期限內達到的産出和效果,是建設項目庫、編制部門預算、實施績效監控、開展績效評價等的重要基礎和依據。財政部和中央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是績效目標管理的主體。績效目標管理的對像是納入中央部門預算管理的全部資金。
按照“誰申請資金,誰設定目標”的原則,績效目標由中央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設定。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在該項目納入中央部門項目庫之前編制,並按要求隨同中央部門項目庫提交財政部;部門(單位)整體支出績效目標,在申報部門預算時編制,並按要求提交財政部。績效目標要能清晰反映預算資金的預期産出和效果,並以相應的績效指標予以細化、量化描述。
《辦法》明確,設定的績效目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指向明確。績效目標要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部門職能及事業發展規劃等要求,並與相應的預算支出內容、範圍、方向、效果等緊密相關。二是細化量化。績效目標應當從數量、品質、成本、時效以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影響、滿意度等方面進行細化,儘量進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錶述的,可採用定性表述,但應具有可衡量性。三是合理可行。設定績效目標時要經過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符合客觀實際,能夠在一定期限內如期實現。四是相應匹配。績效目標要與計劃期內的任務數或計劃數相對應,與預算確定的投資額或資金量相匹配。
《辦法》強調,績效目標是部門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未按要求設定績效目標的項目支出,不得納入項目庫管理,也不得申請部門預算資金。
按照“誰分配資金,誰審核目標”的原則,績效目標由財政部或中央部門按照預算管理級次進行審核。績效目標審核的主要包括完整性審核、相關性審核、適當性審核、可行性審核等內容。
根據《辦法》,對一般性項目,由財政部或中央部門結合部門預算管理流程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關注程度高、對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影響、關係重大民生領域或專業技術複雜的重點項目,財政部或中央部門可根據需要將其委託給第三方審核,提出審核意見。
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審核結果分為“優”“良”“中”“差”四個等級,作為項目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因素。審核結果為“優”的,直接進入下一步預算安排流程;審核結果為“良”的,可與相關部門或單位進行協商,直接對其績效目標進行完善後,進入下一步預算安排流程;審核結果為“中”的,由相關部門或單位對其績效目標進行修改完善,按程式重新報送審核;審核結果為“差”的,不得進入下一步預算安排流程。
《辦法》規定,按照“誰批復預算,誰批復目標”的原則,財政部和中央部門在批復年初部門預算或調整預算時,一併批復績效目標。原則上,中央部門整體支出績效目標、納入績效評價範圍的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和一級項目績效目標,由財政部批復;中央部門所屬單位整體支出績效目標和二級項目績效目標,由中央部門或所屬單位按預算管理級次批復。
績效目標確定後,一般不予調整。預算執行中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應按照績效目標管理要求和預算調整流程報批。中央部門及所屬單位應按照批復的績效目標組織預算執行,並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開展績效監控、績效自評和績效評價。此外,中央部門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逐步將有關績效目標隨同部門預算予以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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