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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京落戶必須工作滿約定服務期?法院判約定無效

  • 發佈時間:2015-10-31 14:36:00  來源:北京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林靖)不少單位為員工辦理進京落戶手續,同時約定違約金,今天記者從海淀法院了解到,這樣的違約金法院並不支援。高校碩士研究生李先生畢業後,進入一家設備公司工作,該公司為他辦理了進京落戶手續,並約定3年服務期及違約金。入職第二年李先生即提出離職,雙方解除了勞動關係,可該公司沒為他辦理檔案轉移手續,李先生近日起訴要求該公司立即辦理該手續,獲得法院支援。而該公司則提出違約金訴求,被法院駁回。

  庭審中,李先生聲稱雙方對勞動關係解除事實並無爭議,因此公司應立即為他辦理檔案轉移手續。但該公司稱因為李先生入職之初,公司為他辦理了進京落戶手續,雙方約定了三年服務期及違約金,現李先生在服務期內離職,理應付違約金。在他付違約金之前,公司無需為他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該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李先生入職時雙方簽訂的《承諾書》。其中約定:“本人李先生為設備公司招收的應屆畢業生,且由公司為本人辦妥進京落戶各項手續,本人與公司簽訂三年勞動合同,現本人鄭重承諾,本人將嚴格履行此勞動合同,不管任何原因,如果本人沒有履行此勞動合同期限,本人同意支付公司辦理戶口等經濟損失和違約金。”

  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該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15天內為勞動者李先生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另外就違約金問題,我國現行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已明確規定,除違反因培訓約定服務期及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均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而此案雙方簽訂的《承諾書》中,因辦理進京落戶手續所作出的關於違約金的約定,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應屬無效。因此對於該公司要求李先生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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