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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未遷戶口被判鉅額違約金

  • 發佈時間:2015-05-09 06:00:31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房屋出售三年後原房主仍未將戶口遷出,導致買房人戶口無法遷入,按照合同約定,買房人要求賣房人支付高達27萬元違約金。近日,北京通州法院審結此案,認為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標準過高,依法將違約金數額調整為12萬元。

  2010年2月,盧先生與吳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由盧先生以139.5萬元的價格購買吳先生名下的一套位於北京市通州區梨園某小區房屋。合同簽訂後,面對不斷上漲的房價,吳先生心有不甘,後經與盧先生反覆談判協商,雙方于2010年3月簽訂了補充協議,盧先生同意將購房價格提高至149.5萬元,並就戶口遷移問題作出明確約定。根據約定,吳先生應該在房屋過戶後60日內將房屋內原有戶口遷出,如果吳先生未能按期將房屋內原有戶口遷出,吳先生應當向盧先生支付5萬元的違約金。如逾期超過10日未遷出的,自期限屆滿至次日起,吳先生應當每日按盧先生已支付的全部購房款的萬分之五的標準承擔違約金。2010年4月,盧先生依約給付了吳先生全部購房款,吳先生也配合盧先生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

  2013年10月,盧先生打算將女兒和女婿的戶籍遷入自己戶內。在辦理手續時卻發現吳先生的戶籍還未遷出,甚至在2013年初吳先生又將自己剛出生孩子的戶口也遷入到了盧先生名下的房屋內。於是,吳先生馬上聯繫盧先生要求其將戶口遷出。在多次催促未果後,盧先生於2014年9月將吳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吳先生立即將戶口遷出自己所購房屋,並要求吳先生賠償2010年3月至2014年9月期間的違約金共計近27萬元。

  面對盧先生的起訴,吳先生稱自己也想將戶口遷出,但是賣完房屋後自己並未在京購買其他房屋,而且在本地也沒有其他親屬可以投靠,按照現有的戶籍政策,自己的戶口客觀上無法遷出。2013年孩子出生後,戶口也面臨無處可落的情形,不得已之下才將孩子的戶口也落入了盧先生購買的房屋內。自己的戶口雖然沒有遷出,但盧先生並無實際損失,盧先生主張的違約金明顯虛高,法院不應當支援,或者至少應該酌減。經過法官調解,雙方也未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戶口遷移屬於行政管理範疇,吳先生要求盧先生遷出戶口的請求不屬於民事案件的受理範圍,故其該項起訴應予駁回。但吳先生與盧先生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對於戶口遷移事宜作出了明確約定,吳先生違反合同約定,長期未將戶口遷出所售房屋,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對於盧先生要求吳先生賠償違約金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援,但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標準過高,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法院最終對盧先生主張違約金的數額進行了調整,判決吳先生賠償盧先生違約金12萬餘元。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生效後,吳先生自動履行了法院的判決。文/席 悅 葉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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