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鏈家拖欠房租被判賠償違約金3000元

  • 發佈時間:2015-09-13 09:12:27  來源:北京晨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李春暉

  鏈家拖欠房租被房東扣6萬押金

  北京鏈家房地産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鏈家”)租個人閆某的房子用作辦公,房子到期後被扣了6萬多元押金,鏈家起訴房東閆某,卻被反訴,原來鏈家曾拖欠房東房租。記者昨天從東城法院獲悉,法院判房東閆某退還押金,同時判鏈家支付拖欠閆某房租,並賠償違約金3000元。

  鏈家起訴索要押金反被訴

  鏈家訴稱,2010年3月26日,公司與被告閆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鏈家承租東城區東花市南裏四區一處房屋用於辦公,租賃期限為自2010年4月1日至2014年9月21日。合同到期後,公司按期交付房屋,但閆某至今未退還押金60833元,鏈家起訴要求返還押金,並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被告閆某辯稱,合同到期後,鏈家確實已將租賃房屋交回。但鏈家于2010年9月15日支付第二筆租金時少付1萬元,最後一筆租金也存在遲延給付等情形,而且還少付了434元。閆某認為,是鏈家存在違約行為,所以不同意全額退還押金。同時,閆某反訴原告鏈家要求其支付逾期未支付的租金10434元、違約金19031元,扣除應該給付鏈家的款項後,剩餘押金同意退還。

  鏈家針對閆某的反訴辯稱,公司已全額支付租金,不存在拖欠情形,更談不上違約金問題。同時對方主張違約金的數額過高,其並不存在任何損失。另外其主張的2010年的租金1萬元已超過訴訟時效,其他訴訟請求也缺乏依據,故不同意其全部反訴請求。

  判房東退押金鏈家賠違約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3月26日,原、被告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為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4年9月21日止,房屋年租金為32萬元,第二年起,每年在上一年基礎上遞增15000元。租金付款形式為半年付。合同還約定,乙方逾期交付租金,每逾期一日按欠付租金金額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到期,房屋業已進行交接,但被告閆某未提交證據證明原告存在損害房屋結構、設施或拖欠水、電、物業、取暖等使用費用的情形,故其理應按照合同約定退還原告押金。

  雖然閆某提出過,鏈家曾拖欠自己1萬元租金,但法院認為,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該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所以法院不予支援。

  對於被告反訴要求最後一筆租金差額及遲延給付的違約金問題,法院認為原告主張逾期支付租金的違約金數額過高,考慮到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法院將根據被告的實際損失狀況及相關標準酌情確定違約金的具體數額。

  最終,法院判決閆某退還鏈家押金60833元,另判鏈家給付閆某租金434元,同時支付給閆某違約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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