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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賠償為股市維權提供新思路

  • 發佈時間:2015-10-29 02:34:16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0年某上市公司因未按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結果導致投資者産生損失,後經證監會立案調查,認定其構成虛假陳述。部分投資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上市公司賠償。去年法院立案後,將該案件委託給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進行調解,通過協商,雙方最終簽訂和解協議。

  該案的難點在於上市公司方面希望儘量減少賠償金額,而投資者方面希望得到最大限度的賠償,這亦是雙方矛盾的焦點。該案的亮點則在於,博弈雙方通過協商的方式達成和解,對投資者而言能夠避免繁瑣冗長的訴訟過程,以儘快拿到賠償;對上市公司而言,有利於改善與投資者之間的關係。更重要的則在於,協商賠償為股市投資者維權提供了新的思路。

  自最高法頒布關於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的司法解釋並實施以來,因上市公司虛假陳述利益受損的投資者,不再面臨著欲訴無門的境地,而且,投資者勝訴的案例也越來越多,個中意義不言而喻。但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投資者維權往往只能借助於訴訟,維權渠道還顯得過於單一;而且,在投資者維權過程中,除了要面臨著“馬拉松”式的訴訟外,還常常面臨著立案難、訴訟難、開庭難與執行難等方面的諸多難題,維權難也讓部分投資者紛紛對其敬而遠之。

  向法院提起訴訟成為目前投資者最重要的維權方式,此外,《行政和解試點實施辦法》於今年3月29日開始施行,這無疑又為投資者維權增添了新的手段。如果協商賠償在為股市維權提供新思路的同時,能夠得到更大的推廣與應用,那對於維護投資者利益將是大有裨益的。

  在投資者維權問題上,我們還需要更多的創新。像今年9月30日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案一審宣判6名投資者的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獲法院支援的案例,在此前是不可想像的,但卻變成了現實。該案的宣判,對於打擊內幕交易也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筆者以為,有了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案這個“標本”,像操縱市場、上市公司違規等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都將具有借鑒意義。□曹中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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