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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應帶頭錄用殘疾人

  • 發佈時間:2015-10-28 02:33:23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議論風生

  根據《殘疾人就業條例》,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遺憾的是,現實生活中,殘疾人很難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就業。

  10月26日,高位截肢的吳洪飛出現在山東省人社廳新進人員見面會上。與其他26名新進人員不同,吳洪飛坐在輪椅上。談及這些年的公考經歷,吳洪飛感慨,一半都是到了面試環節“見光死”,這次能被錄取“很激動,也很幸福”。

  作為一名殘疾人,吳洪飛能考上省屬事業單位,實屬不易。吳洪飛自從2010年從青島大學電腦軟體與理論專業研究生畢業後,參加過十幾次公考,一半都是在面試環節被拒。本次若不是面試官和用人單位堅持公平就業的原則,結果恐怕還會和以前一樣。

  我國《殘疾人保障法》明確規定,國家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我國《就業促進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其中包括不得歧視殘疾人。不過,雖然法律保障,殘疾人就業難問題卻一直存在。據統計,我國尚有858萬有勞動能力、達到就業年齡的殘疾人沒有實現就業,而且每年還新增殘疾人勞動力30萬人左右,殘疾人就業形勢非常嚴峻。

  《殘疾人保障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併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根據《殘疾人就業條例》,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不過在現實生活中,殘疾人很難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就業,實現在機關事業單位就業的殘疾人數量佔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5%更像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國家法律規定不得歧視殘疾人,並規定用人單位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機關事業單位理應帶頭遵守法律,真正將殘疾人的權利從紙面上走出來。無腿小夥當上公務員,他的成功可以複製!

  □謝慶富(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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