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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規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

  • 發佈時間:2015-09-17 09:22:13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李春暉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日前發佈《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自2015年10月1日起,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按規定繳納保障金。

  《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一般按月繳納。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征保障金。

  《辦法》明確,保障金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沒有分設地方稅務局的地方,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保障金全額繳入地方國庫,納入地方一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主要用於支援殘疾人就業和保障殘疾人生活。支援方向包括:殘疾人職業培訓、職業教育和職業康復支出,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供殘疾人就業服務和組織職業技能競賽(含展能活動)支出,補貼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所需設施設備購置、改造和支援性服務費用,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自主創業、靈活就業的經營場所租賃、啟動資金、設施設備購置補貼和小額貸款貼息,各種形式就業殘疾人的社會保險繳費補貼和用人單位崗位補貼,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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