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放寬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支取條件
- 發佈時間:2015-10-27 09:06:33 來源:中國財經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近日,山東省印發《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按照“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進一步完善了山東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減輕了企業負擔,促進了礦山環境治理工作的開展。
《辦法》明確界定了保證金繳納範圍。採礦權人繳存保證金,提交履約保函、信用證,不免除其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保證金繳存數額不得低於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所需費用。礦山所在地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負責保證金繳存、支取和使用,以及履約保函、信用證的管理工作。同時,保證金的收取標準由按面積調整為按産量徵收,調整後的徵收標準更加細化、科學、合理,政策激勵引導作用更加明確。
《辦法》創新了繳存方式和調整了繳納時限。借鑒國外保證金繳存做法,對銀行信譽好的礦山企業,實行以保函或信用證的方式繳納保證金;以現金繳納保證金的由財政專戶管理改為三方共管銀行賬戶管理。同時,將原來的分若干期繳納,改為按年度平均繳納,增加了繳納次數,有效減輕了企業負擔。
《辦法》放寬了保證金支取條件,盤活了存量保證金。為了提速增效,保證金支取由原來治理工程驗收後支取改為“隨治理,隨支取”,支取比例按照治理工程進度確定。同時,明確在企業未按規定履行治理義務或恢復治理不達標,經地方政府與企業協商一致後,可動支企業保證金用於治理工作,解決了保證金收繳兩難的矛盾,大大減少了資金閒置。
《辦法》同時規定,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保證金制度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監督管理過程産生的相關費用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對保證金繳存、支取和使用管理工作中的違規違法行為進行懲戒。
據了解,山東省是全國較早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的省份之一。2003年,省人大頒布的《山東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規定,“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實行保證金制度”。2005年,經省政府同意,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制定印發了《山東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按照“企業所有、政府監管、專款專用”的原則,建立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證金制度。山東省保證金制度的實施,對增強企業地質環境保護意識,促進地質環境治理髮揮了積極作用。自2014年起,在總結全省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山東省著手開始保證金制度的修訂工作,經多次調研以及廣泛徵求意見,最終形成《山東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