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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學校食堂安全出新規 校長成為主要責任人

  • 發佈時間:2015-10-26 08:57:00  來源:西安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記者日前獲悉,省食品藥品監管局、陜西省教育廳聯合印發《陜西省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加強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預防校園食品安全事故發生。今後學校食堂餐飲服務將實行許可制度,對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並建立學校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辦法》明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學校食堂(供餐單位)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校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門應制定學校食堂建設的發展規劃和扶持

  政策,推進食堂基礎設施建設標準化。採用安裝透明玻璃隔斷或通過視頻傳輸等形式,大力實施“明廚亮灶”工程。並鼓勵和支援學校食堂設立食品安全檢驗室,提高學校食品安全保障水準。

  根據《辦法》,學校食堂餐飲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學校食堂應以學校校長為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申請辦理許可證,並依法承擔食品安全責任。校長是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主要責任人,分管校長是學校食品安全具體責任人,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度,並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全面負責學校食堂管理。學校統一為學生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從具有集體配餐資質的合法企業訂購,並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學校食堂,應由學校自主管理,不得對外承包,並建立學校負責人陪餐制,及時發現和解決食堂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教育行政部門應與學校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並建立學校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規定、疏于管理、玩忽職守,導致學生發生食品中毒事故,或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遲報、漏報、瞞報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追究相應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學校食堂、供餐企業(單位)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産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並把學校食堂納入食品安全重點監督檢查的對象,依法重點查處無證經營、超期限經營和超範圍經營,轉讓、塗改、出借、倒賣、出租餐飲服務許可證等違法違規行為。

  教育行政部門會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採取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等形式,對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加強監管,對發現的問題予以通報並責令改正;情況嚴重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追究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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