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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回家不分遺産”彰顯司法善意

  • 發佈時間:2015-10-21 00:33:10  來源:寧波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符向軍

  重陽節來臨前夕,為進一步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關於進一步發揮審判職能切實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實施意見(試行)》。這是法院系統首次以規範性文件形式,明確老年人贍養問題。其中強調,對老人起訴要求贍養義務人履行精神贍養義務的,全市法院應予受理;部分繼承人未盡精神贍養義務的,判決時可視情況少分或不分遺産等(10月20日《現代快報》)。

  養兒防老,天經地義,這是傳統倫理道德,也是古今中外法律要求,即贍養老人既是道德義務也是法律責任,而贍養蘊含物質與精神的雙重意義。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其中,贍養是指子女在物質上、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即物質贍養義務;扶助則是指子女對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關心、幫助和照料,即精神贍養義務。《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則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但由於精神贍養屬於主觀意識範疇,難以具象量化,無論是《婚姻法》還是《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以及司法解釋,對精神贍養的規定都較為原則籠統,缺乏明確的操作細則和懲戒罰則,存在“執行難”。而試行《意見》的最大亮點,就在於突出和明確了精神贍養法律義務,不但法院對涉案訴訟應予受理,而且對未盡精神贍養義務的部分繼承人,判決時還可視情況少分或不分遺産。這是對精神贍養的具化、量化和保障,有利於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釋放了法律輔助道德、司法介入家事的善意,是對現行法律原則性規定的準確適用和有效執行。

  這就意味著,如果不“常回家看看”(不經常問候老人),子女等繼承人就可能少分或分不到父母遺産。這不僅從“繼承吃虧”的角度,體現了法律懲戒的威懾性,也是對《繼承法》立法精神的準確把握,更是向社會展示了鮮明的司法立場和態度:贍養光有物質、金錢的給予還不行,還要對老人噓寒問暖、悉心照料、關愛有加,而不能讓老人獨守“空巢”,遭遇家庭“冷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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