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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父母共同生活,是“贍養”還是“啃老”?

  • 發佈時間:2015-07-17 03:34:33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胡君家有兄弟三人,胡君是家中老大,中學畢業後就近工作了,婚後也一直與父母居住在一起。老二、老三大學畢業後都去外地工作,在外地結婚安家,只有逢年過節才回家看看。

  因為和父母一起生活,胡君一家最初沒少借父母的“光”,帶孩子、洗衣服、做飯……父母費了不少心,甚至父親的工資大部分也花在了這個大家庭裏。父母年老後,身體越來越差,胡君夫婦感念父母的恩情,洗洗涮涮、求醫問藥都由胡君兩口子忙活。父親的退休金不夠的時候,胡君還要貼補些醫藥費。這些年來,老二、老三沒掏過一份贍養費。

  不久前父母先後病逝,老二、老三回來要求繼承父母名下的老屋,並提出胡君一家長年“在家啃老”,已經“佔了便宜”,因此應該少分遺産。胡君則認為自己對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應該多分財産。那麼,與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究竟是“盡了主要贍養義務”,還是“在家啃老”呢?

  法官説法:要認定子女是否屬於“啃老”,不能僅憑父母曾經幫子女看過孩子、洗過衣服、做過飯就加以認定,而應當看其是否有收入來源,是否主要依靠父母的收入維持生活。本案中,胡君夫妻倆都有工作,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生活開支主要依靠自己,儘管在生活上曾經得到過父母的幫助,但還談不上“啃老”。更何況父母年老後的生活主要由胡君一家照顧,在經濟和精神上都對父母盡到了贍養義務。而老二、老三則顯然在經濟和精神上對父母疏于照看。

  我國《繼承法》第13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産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産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因此,本案中,應當認定胡君對父母盡了主要扶養義務,可以適當多分遺産。

  黑龍江省大慶市林甸法院王景龍張洪軍馮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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