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日報訊 (記者周慧)昨日,國務院法制辦公佈《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明確,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合同,應當約定猶豫期。投保人在猶豫期內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及時退還全部保險費。猶豫期自投保人簽收保險單之日起算,不得少於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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