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設立融資擔保公司須經監管部門依法批
- 發佈時間:2015-08-12 13:57: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2日訊(記者 李萬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今天公佈了《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及説明全文公佈,向社會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明確了融資擔保公司和融資擔保業務的定義,對融資擔保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業務規則以及監督管理等作了規定。
為從源頭上加強對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管,徵求意見稿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國務院令548號),規定設立融資擔保公司以及融資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須經監管部門依法批准,並規定了審批的條件和程式。
同時,對融資擔保公司變更名稱、註冊資本,變更持股5%以上的股東,以及變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事項,徵求意見稿規定實行備案制度,同時規定變更後的事項應當符合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對於融資擔保公司的市場退出和終止,徵求意見稿規定,融資擔保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自取得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無正當理由連續1年以上未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由監管部門繳回其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融資擔保公司解散,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債務清償計劃及時償還有關債務,並明確或有債務的承接等事項,清算過程應當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擔保責任解除前,股東不得分配公司財産或從公司取得任何利益。融資擔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産的,應當向監管部門報告,並於清算結束後將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交監管部門登出。
為規範融資擔保活動,防範融資擔保風險,徵求意見稿根據融資擔保業務的實際情況和特點,規定了融資擔保公司應當遵守的經營規則,主要包括:對擔保責任和資産實行風險分類管理;遵守審慎經營規則;開展融資擔保業務應當與有關當事人訂立書面合同,按照風險共擔、公平合理原則確定各自承擔風險的比例和方式;融資擔保餘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其凈資産的10倍,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人提供的融資擔保餘額與其凈資産的比例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上限;不得為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提供融資擔保;資金運用應當符合安全性、流動性原則,所運用資金與其凈資産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準確計量融資擔保責任風險,並按照有關規定提取各項準備金;對向被擔保人收取的反擔保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或者委託第三方存管;按照債權人要求及時提供相關資訊;對辦理融資擔保業務中知悉的客戶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規定了融資擔保公司監管體制、監管部門的主要工作職責、監管措施、融資擔保公司應當遵守的監管要求以及融資擔保行業組織的作用,並明確了違法行為法律責任。
國務院法制辦同時公佈的關於《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的説明指出,2010年3月,經國務院批准、中國銀監會等7部門公佈施行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規範融資擔保公司經營,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健康發展奠定了基礎。隨著融資擔保業快速發展,《辦法》已難以適應當前和未來行業發展和監管的實際需要。
5年來,我國融資擔保業快速發展,截止2014年12月,全國共有融資擔保公司7898家,在保餘額2.74萬億元,其中融資擔保在保餘額2.34萬億元,對於促進資金融通,支援實體經濟發展,特別是緩解“三農”和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發揮了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