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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時告知理賠結論需補償損失

  • 發佈時間:2015-10-15 01:54:45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案情簡介

  去年8月,張先生為自己名下的重型起重機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特種車輛保險。同年12月,車吊發生故障,吊臂發生折斷。

  事故發生後,張先生對事故現場進行了施救,並在險情排除後向保險公司報案。在保險公司進行查勘後,張先生按照施工單位的要求雇傭車輛將拆除的起重機存放在了其租賃的場地內,等待保險公司的查勘結果。

  半年以後,保險公司向張先生出具了拒賠通知書,張先生不認可保險公司的理賠決定,雙方多次協商未達成協定,保險公司隨即向調解委員會提交了調解申請。

  ■調解結果

  調解過程中,張先生認為起重機在工作過程中也沒有違規操作,車輛在作業過程中出現了故障導致吊臂折斷屬於保險公司賠付的範圍,而且保險公司用了6個月的時間才告知自己拒賠的結果,為了等待保險公司理賠結論期間自己租賃場地所花的錢保險公司也應當支付。

  保險公司則認為,查勘人員調取了當地出險時段的天氣情況,根據氣象局的證明當時風速未達到保險合同約定的暴風等級,而且大型工程機械都應有工作電腦記錄當時的工作情況,但當查勘人員進行查勘時,電腦數據已經被起重機生産廠家的技術人員刪除,因此根據現有資料分析的幾種造成損失的原因例如人為因素、天氣原因、自身電器故障等均不能構成保險公司賠付的條件,所以保險公司做出了拒絕賠付張某的決定。

  調解員們在分析事件的整個經過後發現,張先生提出的索賠依據在保險合同中均沒有符合的條件,但是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後的6個月才告知張某拒絕賠付顯然也欠妥當,經過調解張某接受了保險公司拒絕賠付的結論,同時保險公司也因為超過了保險法約定的理賠時效,對張先生支付的存儲費用進行了部分補償。

  ■案件評析

  本案中,保險公司未按照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在時效內告知被保險人理賠結論,同時也沒有對被保險人就受損設備的存放做進一步指導,導致被保險人額外支出了存儲的費用,雖然經過調解被保險人接受了保險公司理賠結論,但是保險公司也應當為因超出時效導致被保險人的損失進行補償。

  注:以上案例由北京保險行業協會提供京華時報記者 牛穎惠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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