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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花3000買“三無”冬蟲夏草 獲賠3倍貨款

  • 發佈時間:2015-10-08 15:44:00  來源:北方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購買者在位於靜海的“天津市藥材集團太海醫藥有限公司樂仁堂藥店”購買了價值3000元的冬蟲夏草一盒。因為該藥品的包裝上既沒有依法註明産地、規格,也沒有生産企業和生産日期,因此購買者將藥店起訴至法院。近日,本市靜海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一審認定藥店存在欺詐,因此判令其返還原告貨款並3倍賠償。

  原告屈某訴稱,2015年5月4日,他在被告處購買了冬蟲夏草一盒。産品包裝底部宣傳該産品具有“主治肺結核咳嗽,咯血”之功效。他購買後,在産品整個包裝上沒有找到生産廠家的任何資訊,也沒有找到生産日期,更沒有中藥飲片的批准文號。該産品以非藥品冒充藥品,依法應認定為假藥。其宣傳嚴重違反《食品安全法》和《廣告法》的規定,該産品屬於不安全食品。因此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退回貨款3000元,並依法10倍賠償。後來在庭審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要求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將賠償數額變更為3倍,即9000元。

  被告藥店的律師辯稱,被告是具有經營資質的藥店,售賣的為藥品,也有驗貨證明,原告認為涉案中藥飲片係食品,屬主觀臆斷。被告所售中藥飲片冬蟲夏草是不需要批准文號的,且原告在沒有去消協投訴也沒有和被告協商的情況下直接訴訟,被告懷疑原告動機。所以被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庭審中,雙方均認可冬蟲夏草為中藥。

  法院認為,我國《藥品管理法》規定:“藥品經營企業銷售中藥材,必須標明産地。”我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生産中藥飲片,應當選用與藥品性質相適應的包裝材料和容器;包裝不符合規定的中藥飲片,不得銷售。”被告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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