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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司法責任制 提高司法公信力

  • 發佈時間:2015-09-29 08:30:42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李萬祥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部署,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並下發了《關於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對檢察人員職責許可權、司法責任認定和追究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

  《意見》的出臺對我國檢察制度的完善將産生怎樣的深遠影響?在責任追究等核心內容上又是如何規定的?最高檢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王光輝28日接受了記者採訪。

  記者:當前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問題還較為突出,《意見》的出臺對促進檢察官依法公正履行職責有怎樣的意義?

  王光輝:近年來,人民群眾對司法不公、司法腐敗、冤假錯案問題反映強烈。這些問題的産生,有司法觀念陳舊、司法人員素質不高等方面的原因,但深層次的原因在於司法體制機制不健全,其中就包括司法責任制不完善。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是建立權責統一、權責明晰、權力制約的司法權力運作機制的關鍵,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核心,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義。

  一是有利於將司法辦案的責任落到實處,增強檢察官司法辦案的責任心,促進檢察官依法公正履行職責,提高司法辦案的品質和效率;二是有利於減少內外部人員對司法辦案的不當干預,保障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三是有利於解決當前司法活動中的突出問題,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四是有利於促進檢察人員提高自身素質,推進檢察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同時,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是一項綜合性改革,涉及檢察機關基本辦案組織、檢察業務運作方式、檢察委員會運作機制、檢察管理和監督機制、司法責任認定和追究機制等多個方面的具體改革舉措和相關配套改革。這些改革措施的逐步落實,將對司法改革的全面深化、檢察工作的全面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全面完善産生重要影響。

  記者:《意見》在制定過程中體現了哪些原則和要求?

  王光輝:制定《意見》時注重體現了六個方面的原則和要求:

  一是堅持憲法規定的領導體制。我國憲法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檢察長統一領導檢察院的工作。在完善檢察權運作機制和司法責任制的具體制度設計中,要體現“檢察一體”、“上令下從”的基本原則。

  二是既堅持遵循司法規律,又符合檢察職業特點。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檢察職能既具有司法職能的基本屬性,又與審判職能相區別。我國檢察業務包含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查辦職務犯罪、對訴訟活動進行監督等多個種類。與司法責任相關的制度設計要從職業特點出發。

  三是突出檢察官的主體地位。主要是通過科學劃分系統內部不同層級許可權和改革現有辦案方式,減少審批環節,賦予檢察官相對獨立對所辦案件作出決定的權力,使檢察官在司法辦案中發揮主體作用。

  四是強化對司法辦案的監督制約。在適度“放權”的同時,相應地完善監督機制,對司法辦案工作進行全程、全方位的監督,確保檢察官依法正確行使權力。

  五是公平合理地確定司法責任,堅持權責相當。檢察官在其職權範圍內承擔司法責任。對故意徇私枉法、重大過失釀成錯案與一般工作失誤導致的瑕疵案件,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六是在繼承的基礎上改革創新。發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體制優勢,堅持長期以來形成的有效做法,同時改革辦案機制不完善、司法責任不清晰等方面的弊端。

  記者:明確各類檢察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是完善司法責任制的前提和基礎。《意見》是如何規定的?

  王光輝:檢察辦案涉及檢察長、檢察官、業務部門負責人和檢察官助理等各類檢察人員。《意見》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了各類檢察人員的職責許可權:一是完善了檢察長職責。主要明確了檢察長對案件的處理決定權和行政管理職能。二是原則規定檢察官依照法律規定和檢察長委託履行職責,同時,要求省級檢察院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檢察業務類別、辦案組織形式,制定轄區內各級檢察院檢察官權力清單。三是界定了主任檢察官的職責許可權。主任檢察官除履行檢察官職責外,作為辦案組負責人還負責辦案組承辦案件的組織、指揮、協調以及對辦案組成員的管理工作。四是改革業務部門負責人職責許可權,明確業務部門負責人應當作為檢察官在司法一線辦案,同時,規範了業務部門負責人的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五是明確了檢察官助理在檢察官指導下辦理案件的職責。

  記者:《意見》在司法責任認定和追究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王光輝:在明確各類檢察人員職責許可權的基礎上,建立“權責一致”的司法責任體系,構建科學合理的司法責任認定和追究機制,是落實司法責任制的核心。一是明確司法責任的類型和標準。根據檢察官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客觀上是否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將司法責任分為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責任、重大過失責任和監督管理責任三類,分別列舉了各類司法責任的具體情形,以及免除司法責任的情形,增強了司法責任追究的可操作性。二是科學劃分司法責任。通過科學劃分司法責任,使辦案的檢察官對自己的辦案行為負責,作出案件處理決定的檢察官對自己的決定負責,把司法責任具體落實到人。三是完善責任追究程式。從司法責任的發現途徑、調查核實程式、責任追究程式、追責方式、終身追責等幾個方面完善了司法責任的認定和追究機制。對檢察人員承辦的案件發生被告人被宣告無罪,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確認發生冤假錯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傷殘等情形的,一律啟動問責機制,核查檢察人員是否存在應予追究司法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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