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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明確國有資産損失賠償責任

  • 發佈時間:2015-09-24 09:50:43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內蒙古呼和浩特市財政局近日出臺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損失賠償處理暫行辦法,明確了責任主體和責任追究範圍、細化了損失計算方法、完善了責任追究程式,對依法賠償做出明確可操作的規定,彌補了制度的空白。

  該辦法明確各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國有資産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同時按照“誰使用、誰保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資産的使用和保管責任,對貴重資産、專用資産、保密資産、公用資産要指定專人負責,將資産管理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每個崗位。

  辦法明確了由於人為過錯責任事故造成國有資産損失的賠償處理措施,並詳細列舉了需追究責任的各類情形,以推動行政事業單位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建章立制,改進管理和堵塞漏洞,提高資産管理水準。

  對經查證認定需要由相關責任人承擔資産損失賠償責任的,根據不同的資産損失情況計算確定賠償金額,增強了可操作性,為資産損失責任追究工作提供了依據。賠償金額確定後,由所在單位根據查證認定情況或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處理意見,責令相關責任人支付賠償金,賠償收入按規定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使國有資産損失的問責機制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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