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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發揮律師作用

  • 發佈時間:2015-09-22 05:38:51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聯合出臺了《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日前,就《規定》的有關內容,兩院三部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律師執業權利受到侵害時有哪些救濟機制?

  負責人:權利救濟是權利保障的重要內容。各級政法機關和律師協會要在保障律師執業權利不受侵犯的同時,建立完善救濟機制,確保侵犯律師執業權利的行為能夠得到及時糾正。為此,《規定》對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分4個層次設置了救濟機制。一是投訴機制,《規定》明確了律師可以就辦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律師執業權利的行為向辦案機關及其上一級機關投訴,主要由辦案機關進行處理和救濟。二是申訴控告機制,《規定》明確了律師向檢察機關申訴控告時的處理和救濟機制。三是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工作機制,《規定》明確了律師向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申請維護執業權益時的處理和救濟機制。四是各部門聯席會議制度,《規定》明確了各部門要定期溝通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工作情況,及時調查處理侵犯律師執業權利的突發事件。

  為強化責任,嚴格落實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各項措施,《規定》明確,辦案機關或者其上一級機關、人民檢察院對律師提出的投訴、申訴、控告,經調查核實後要求有關機關予以糾正,有關機關拒不糾正或者累糾累犯的,應當由相關機關的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調查處理。相關責任人構成違紀的,給予紀律處分。

  《規定》提出,對未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或者已經被登出、吊銷執業證書的人員以律師名義提供法律服務或者從事相關活動的,或者利用相關法律關於公民代理的規定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非法牟利的,依法追究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規定》提出哪些律師執業權利的保障措施?

  負責人:《規定》分別就保障律師知情權、申請權、申訴權,以及會見、閱卷、收集證據和發問、質證、辯論辯護等方面的權利作出規定。

  一是保障律師的知情權,明確了律師向辦案機關了解案件情況時辦案機關應當依法告知和辦案機關作出重大程式性決定時應當及時告知的範圍。二是保障律師的會見權,明確了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尤其是明確了三類案件中律師提出會見申請時辦案機關不得以法律規定之外的理由限制律師會見,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辦案機關不得派員在場,看守所為律師會見提供便利等方面要求。三是保障律師通信權,明確了除特殊情形以外辦案機關不得對辯護律師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來信件截留、複製、刪改等。四是保障律師閱卷權,進一步明確了律師的閱卷範圍和複製案卷方式等內容,同時也規定了律師的保密義務。五是保障律師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權,明確了律師向辦案機關提交自行收集的證據材料,申請調取辦案機關未提交的證據材料,申請向被害人等收集案件相關材料,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申請向正在服刑的罪犯收集案件相關材料等內容。六是依法聽取律師意見,明確了辦案機關應當聽取律師意見的情形和相關附卷程式。七是保障律師庭審權利,包括保障律師庭審前的申請權,保障律師參加庭審和安全檢查、出庭便利的具體措施,庭審過程中的訴訟權利保障、申請休庭、發表辯護代理意見,向法庭提出異議,申請查閱庭審錄音、錄影以及與庭審相關的通知和文書送達等內容。八是偵查機關對律師採取強制措施時,應當在規定時間內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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