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七種違法審判情形將被追責
- 發佈時間:2015-09-22 05:38:44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北京9月21日訊 最高人民法院21日全文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意見》明確,推進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改革的總目標是“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
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結的案件數量持續上升,審判質效逐步提升,但是仍有一些案件審判品質和效率不高,甚至出現個別冤假錯案。這與審判權運作機制不科學、審判責任制不完善存在一定關係。
《意見》共分6部分48條,除目標原則和附則外,分別從改革審判權力運作機制、明確司法人員職責和許可權、審判責任的認定和追究、加強法官的履職保障等方面,明確了審判責任的前提、基礎、範圍、規則、程式、保障等。
《意見》不僅明確了獨任法官、合議庭成員、法官助理、書記員、院庭長應當履行的職責,加強法官履職保障,而且進一步明確違法審判責任的7種情形。這7種情形分別是: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違反規定私自辦案或者製造虛假案件的;塗改、隱匿、偽造、偷換和故意損毀證據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丟失、損毀證據材料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向合議庭、審判委員會彙報案情時隱瞞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和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遺漏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導致裁判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製作訴訟文書時,故意違背合議庭評議結果、審判委員會決定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文書主文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違反法律規定,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他故意違背法定程式、證據規則和法律明確規定違法審判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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