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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

  • 發佈時間:2015-09-21 05:27:20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北京9月20日訊 記者李萬祥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聯合出臺了《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這是深化律師制度改革、促進律師事業發展的重要舉措,對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充分發揮律師作用,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律師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規定》強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尊重律師,健全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制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保障律師知情權、申請權、申訴權,以及會見、閱卷、收集證據和發問、質證、辯論等方面的執業權利,不得阻礙律師依法履行辯護、代理職責,不得侵害律師合法權利。

  《規定》進一步明確了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各項措施。強調辦案機關作出移送審查起訴等重大程式性決定的,應當依法及時告知辯護律師。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能當時安排的,應噹噹時安排;不能當時安排的,看守所應當向辯護律師説明情況,並保證辯護律師在48小時以內會見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要求會見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偵查機關提出申請的,偵查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審查,不得隨意解釋和擴大該三類案件的範圍,限制律師會見。辯護律師提出閱卷要求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噹噹時安排辯護律師閱卷,無法當時安排的,應當向辯護律師説明並安排其在3個工作日以內閱卷,不得限制辯護律師閱卷的次數和時間。辯護律師在開庭以前提出召開庭前會議、回避、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以及證人、鑒定人出庭等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查作出處理決定,並告知辯護律師。偵查機關在案件偵查終結前,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審查批准、決定逮捕期間,最高人民法院在復核死刑案件期間,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辦案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充分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辦案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按照法定程式審查核實相關證據,並依法決定是否予以排除。法庭審理過程中,法官應當注重訴訟權利平等和控辯平衡。對於律師發問、質證、辯論的內容、方式、時間等,法庭應當依法公正保障。律師申請查閱人民法院錄製的庭審過程的錄音、錄影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規定》提出了便利律師參與訴訟的措施,強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訴訟服務中心、立案或受案場所、律師會見室、閱卷室,規範工作流程,方便律師辦理立案、會見、閱卷、參與庭審、申請執行等事務。看守所應當設立會見預約平臺,採取網上預約、電話預約等方式為辯護律師會見提供便利。

  《規定》進一步完善了律師執業權利保障的救濟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從投訴機制、申訴控告機制、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快速處置機制和聯動機制、各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等方面對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救濟機製作出規定。同時提出,辦案機關或者其上一級機關、人民檢察院對律師提出的投訴、申訴、控告,經調查核實後要求有關機關予以糾正,有關機關拒不糾正或者累糾累犯的,要追究相應的違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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