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 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業和資訊化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商務部關於支援新産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
- 發佈時間:2015-09-18 11:30:48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國土資規〔201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資訊化(通信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重大決策部署,增強戰略性新興産業支撐作用,推進“網際網路+”行動,發展電子商務,構建眾創空間等創業服務平臺,支援培育發展新産業、新業態,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提出以下用地意見:
一、加大新供用地保障力度
(一)優先安排新産業發展用地。依據國家《戰略性新興産業重點産品和相關服務指導目錄》、《中國製造2025》、“網際網路+”等國家鼓勵發展的新産業、新業態政策要求,各地可結合地方實際,確定當地重點發展的新産業,以“先存量、後增量”的原則,優先安排用地供應。對新産業發展快、用地集約且需求大的地區,可適度增加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
(二)明確新産業、新業態用地類型。國家支援發展的新産業、新業態建設項目,屬於産品加工製造、高端裝備修理的項目,可按工業用途落實用地;屬於研發設計、勘察、檢驗檢測、技術推廣、環境評估與監測的項目,可按科教用途落實用地;屬於水資源迴圈利用與節水、新能源發電運營維護、環境保護及污染治理中的排水、供電及污水、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理以及通信設施的項目,可按公用設施用途落實用地;屬於下一代資訊網路産業(通信設施除外)、新型資訊技術服務、電子商務服務等經營服務項目,可按商服用途落實用地。新業態項目土地用途不明確的,可經縣級以上城鄉規劃部門會同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論證,在現有國家城市用地分類的基礎上制定地方標准予以明確,向社會公開後實施。
(三)運用多種方式供應新産業用地。新産業項目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劃撥供應。鼓勵以租賃等多種方式向中小企業供應土地。積極推行先租後讓、租讓結合供應方式。出讓土地依法需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的,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個市場主體競爭的前提下,可將投資和産業主管部門提出的産業類型、生産技術、産業標準、産品品質要求作為土地供應前置條件;以先租後讓等方式供應土地涉及招標拍賣掛牌的,招標拍賣掛牌程式也可在租賃供應時實施,租賃期滿符合條件的可轉為出讓土地。
(四)採取差別化用地政策支援新業態發展。光伏、風力發電等項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對不佔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不改變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變更調查時作出標注,用地允許以租賃等方式取得,雙方簽訂好補償協議,用地報當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對項目永久性建築用地部分,應依法按建設用地辦理手續。對建設佔用農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應按建設用地管理。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行動通訊基站等用地面積小、需多點分佈的新産業配套基礎設施,可採取配建方式供地。在供應其他相關建設項目用地時,將配建要求納入土地使用條件,土地供應後,由相關權利人依法明確配套設施用地産權關係;鼓勵新産業小型配套設施依法取得地役權進行建設。
二、鼓勵盤活利用現有用地
(五)促進製造業邁向中高端。傳統工業企業轉為先進製造業企業,以及利用存量房産進行製造業與文化創意、科技服務業融合發展的,可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在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前提下,現有製造業企業通過提高工業用地容積率、調整用地結構增加服務型製造業務設施和經營場所,其建築面積比例不超過原總建築面積15%的,可繼續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轉讓。
(六)支援生産性、科技及高技術服務業發展。原製造業企業和科研機構整體或部分轉型、轉製成立獨立法人實體,從事研發設計、勘察、科技成果轉化轉移、資訊技術服務和軟體研發及智慧財産權、綜合科技、節能環保等經營服務的,可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
(七)鼓勵建設創業創新平臺。依託國家實驗室、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構建的開放共用互動創新網路平臺,利用現有建設用地建設的産學研結合中試基地、共性技術研發平臺、産業創新中心,可繼續保持土地原用途和權利類型不變。按照國家加快構建眾創空間的要求,對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開發區、新型工業化産業示範基地、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小企業創業基地、高校、科技院所等機構,利用存量房産興辦創客空間、創業咖啡、創新工場等眾創空間的,可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
(八)支援“網際網路+”行動計劃實施。在不改變用地主體、規劃條件的前提下,開發網際網路資訊資源,利用存量房産、土地資源發展新業態、創新商業模式、開展線上線下融合業務的,可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過渡期滿,可根據企業發展業態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是否另行辦理用地手續事宜。
(九)促進科研院所企業化轉制改革。科研機構轉制為産業技術研發企業,其使用的原劃撥科研用地、生産性建設用地,可按國有企業改制政策進行土地資産處置,對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可採取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方式配置土地。
三、引導新産業集聚發展
(十)促進産業集聚集群發展。著力推進戰略性新興産業等新産業在現有開發區、産業集聚區集中佈局,高新區、經開區、新型工業化産業示範基地要發揮新産業集聚集群發展的引領作用。支援以産業鏈為紐帶,集中佈局相關産業生産、研發、供應、上下游産品服務項目及公共服務項目。引導生産性服務業在中心城市、製造業集中區域集聚發展。國家在重大産業關鍵共性技術、裝備和標準研發攻關及技術改造基建專項、工業轉型升級等資金安排上,對各類開發區、産業集聚區中的重點企業予以支援。
(十一)有效保障中小企業發展空間。鼓勵開發區、産業集聚區規劃建設多層工業廠房、國家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供中小企業進行生産、研發、設計、經營多功能複合利用。標準廠房用地按工業用途管理,國家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實行只租不售、租金管制、租戶審核、轉讓限制的,其用地可按科教用途管理。創辦三年內租用經營場所的小型微型企業,投資項目屬於新産業、新業態的,可給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補貼。鼓勵地方出臺支援政策,在規劃許可的前提下,積極盤活商業用房、工業廠房、企業庫房、物流設施和家庭住所、租賃房等資源,為創業者提供低成本辦公場所和居住條件。
(十二)引導土地用途相容複合利用。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前提下,按照用途相近、功能相容、互無干擾、基礎設施共用的原則,會同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研究制定有助於新産業、新業態發展的相容性地類和相關控制指標。經市、縣國土資源會同城鄉規劃等部門充分論證,新産業工業項目用地,生産服務、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建築面積佔項目總建築面積比例不超過15%的,可仍按工業用途管理。科教用地可相容研發與中試、科技服務設施與項目及生活性服務設施,相容設施建築面積比例不得超過項目總建築面積的15%,相容用途的土地、房産不得分割轉讓。出讓相容用途的土地,按主用途確定供應方式,在現有建設用地上增加相容的,可以協議方式辦理用地手續。
(十三)推動功能混合和産城融合。單一生産功能的開發區、産業集聚區,可按照統一配套、依法供應、統籌管理的原則,在符合城鄉規劃的前提下,適當安排建設用地用於商品零售、住宿餐飲、商務金融、城鎮住宅等建設,推動相關區域從單一生産功能向城市綜合功能轉型。
四、完善新産業用地監管制度
(十四)建立政策實施部門聯動機制。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編制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前,應徵詢相關部門意見。發展改革應會同工業和資訊化、科技、商務等部門及開發區管理機構,研究提出新産業和新業態項目的用地需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土部門提出用地佈局、協調土地供應和建設時序意見。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現有建設用地過渡期支援政策以5年為限,5年期滿及涉及轉讓需辦理相關用地手續的,可按新用途、新權利類型、市場價,以協議方式辦理。對需享受政策的市場主體,投資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供項目符合條件證明文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後執行。加強過渡期滿政策執行監管,防止以任何名目改變政策適用期。
(十五)建立共同監管機制。對於投資和産業主管等部門提出産業類型、生産技術、産業標準、産品品質要求作為土地供應條件的,在土地供應成交後,提出關聯條件部門應當要求土地使用權取得人提交項目用地産業發展承諾書,作為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簽訂土地供應合同的前提條件。提出關聯條件部門應對承諾書的履行進行監督,並適時通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項目竣工投産達不到約定要求的,各相關部門應按職能分工依法依約進行處置。對利用現有建設用地興辦的新産業、新業態項目提出證明文件部門,應對項目經營方向進行監管。在工業、科教用地上建設或相容的研發場所,允許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承租方投資項目所屬産業應符合研發場所允許佈局産業要求,不符合的,應按商服用途辦理補繳土地出讓價款手續及相關變更手續。
(十六)建立定期核驗評估制度。簽訂、接收項目用地産業發展承諾書、土地供應合同、劃撥決定書及提供項目符合用地支援政策要求證明文件的政府相關責任部門,應按法律文書約定、規定的事項,定期進行核驗評估。對不符合用地支援扶持政策的,應及時終止政策執行;對需承擔違約責任的,應依法依約追究責任。對符合相關規定、約定且需辦理後續用地手續的,應及時辦理。
本文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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