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數據是實施“持續安全”戰略的重要法寶
- 發佈時間:2015-09-17 08:34:54 來源:中國民航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何劍
9月5日,國務院印發《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提出“大數據是推動政府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內在需要和必然選擇”。作為民航安全從業人員,筆者不由地思考大數據在實施“持續安全”戰略中將發揮哪些作用?
大數據是實施“持續安全”戰略的重要法寶。
實施“持續安全”戰略,核心是完成對風險隱患的精細化、科學化和系統化管控,基礎在於實現安全監管的內容、行為和結果的數據化,對安全形勢研判和決策做到“心中有數”。
當前,民航業已經構建了成熟的分層級、分專業、分環節的監管體系。但在部分領域的部分環節,其數據化程度還有待提高,有的沒有被完整記錄,有的“沉睡”在檔案室裏,有的隱藏在腦海中,還有的可能模糊在印象中,離實現全行業安全監管大數據目標還有較大差距。
遺失的、“沉睡”的、隱藏的、模糊的數據難以被科學利用併發揮作用。曾有領導幹部感慨:“是一年監管6000次,還是監管8000次?6000次未必出事,8000次未必不出事!”
“活著”的大數據,才能完成對安全形勢的定量化分析,從而做到“用數據説話,用數據分析,用數據管理,用數據決策,用數據創新”。
因此,大數據是實現風險管控從“定性”到“定量”的跨越,實施“持續安全”戰略的重要法寶。
大數據在民航安全監管中
應用的成果和不足
對民航來説,大數據並不陌生。
(一)成果方面。大數據的採集、整合、分析和利用需要資訊系統的支撐,而民航作為資訊技術應用的典範行業,在行業範圍內有民航飛行標準監督管理系統(FSOP)、使用困難報告系統(SDR)、安全管理體系(SMS)、航空安全資訊網等;在區域範圍內有華東民航安全監管工作平臺(ESSP)等監管協作平臺,部分監管局也搭建了獨立的業務資訊平臺。部分監管局使用較好的系統,如飛行標準監督管理系統(FSOP),已經完成了由“沉睡的數據”到“數據”,由“數據”到“大數據”的積累過程。
經過深入觀察,不難發現這些領域基本實現了大數據與監管工作的相互融合及促進。一方面,日常的監管工作為大數據提供鮮活的素材。通過資訊技術將日常監管的內容、動作、成果以數據化形式記錄到數據庫中,進而形成大數據;另一方面,大數據在為宏觀的安全形勢分析和決策提供強力支撐的同時,也反作用於日常監管,在促進其實現精細化、科學化、系統化的同時,還實現了業務線管理的扁平化和資訊化。
(二)不足方面。主要表現為數據還不夠“大”。直接原因是平臺的孤立性和數據挖掘的粗線條,更深層次的原因還在於大數據離與全行業、全領域的安全監管工作融合還有較大差距。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並非所有領域的監管內容都很精細,都制定了可執行、可追溯的風險清單、監管清單。二是並非對所有的監管行為都進行智慧跟蹤分析,對監管結果都進行可量化評估。三是並非所有的監管結果都可轉化為對企業安全風險狀態進行量化評估的依據。
實施持續安全戰略,不僅要在意識層面上採用科學的思維方式和思想方法,還要在工作層面上從盯人、盯事件、盯崗位的傳統監管模式轉變到盯系統、盯組織上來。然而 ,系統、組織畢竟不同於有形的監管對象,它看不見、摸不著。在無跡可循的摸索中,如果沒有大數據的支撐,我們容易陷入傳統監管模式的依賴慣性和“心中無數”的糾結中。
促進大數據與監管融合
是實施“持續安全”戰略的重要途徑
將大數據與監管融合,也許是找到癥結,促進監管轉型的有益嘗試。
(一)以大數據的精細化,促進制定各領域的精細的風險清單、監管清單。一方面,梳理法律、規章、政策文件、內部制度中已找到界定的風險點,另一方面,充分挖掘經驗數據,梳理歷年監管數據和事件、事故數據,交流總結各地監管經驗,制定針對不同企業主體的風險清單和監管清單。以清單為依據,結合監察計劃和監管目的,科學計算並編制監管任務,以實現對風險隱患的網狀覆蓋。
(二)以大數據的科學化,促進建立科學的監管效能評估模型。一方面,建立記錄全流程執法行為的數據庫,按照每個環節是否均有章可循,有據可查、有人負責、有人監督為標準,智慧跟蹤並科學評估執法行為的規範性,避免因執法標準不統一、程式不規範引發的後續問題;另一方面,進行監察工作量化評估和過錯責任追究制,科學評估考核監管工作成效,防範因監管水準、能力、狀態等因素造成的監管品質的起伏波動。
(三)以數據的系統化,促進建立系統的企業風險指數數據模型。一是實現對安全形勢持續進行量化分析。充分利用“沉睡”在檔案中歷年不同企業主體的檢查、整改、處罰等數據,科學建模,形成可量化、可分析的各環節的企業風險指數。二是依據風險指數,優化監管資源分配。根據風險指數的高低和變化情況,科學調配監管資源投放,並有針對性地加大監管力度,把好鋼用在刀刃上。三是以指數合理性體現安全工作的經濟效益。安全工作之所以難做,很重要的原因在於安全的經濟效益具有天然的隱匿性,其在財務報表中並無體現。將企業風險指數與企業經營掛鉤,對風險指數高的企業進行航班時刻和生産運作等方面的限制,促使生産運作主體充分認識並協調好“安全與發展、安全與效益、安全與服務、安全與正常”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