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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買賣21隻股票 中信建投高峰被罰215.6萬

  • 發佈時間:2015-09-17 07:48:0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儘管監管層一直嚴厲打擊市場上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但是,還是有人心存僥倖,做了一些不該做的事情。當然,這些行為最終都受到了嚴厲處罰。

  《證券日報》記者從證監會了解到,中信建投證券北京安立路營業部客戶經理高峰就因為違法買賣“東旭光電”等21隻股票,證監會決定沒收他違法所得165.6萬元,並處以50萬元罰款。

  根據證監會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查明,高峰存在以下違法事實:高峰控制使用“祝某”、“王某英”、“劉某強”、“李某亮”、“孫某國”證券賬戶(簡稱高峰賬戶組)買賣股票。

  高峰為證券從業人員,于2012年6月16日取得證券從業人員資格,2012年9月10日高峰與中信建投證券北京安立路營業部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擔任該營業部經紀業務客戶經理。高峰為高峰賬戶組實際控制使用人。

  自2014年初,高峰通過配資方式控制使用高峰賬戶組,並於2014年3月10日起開始買賣股票。截至調查終結日,在配資出借期間,高峰賬戶組動用資金6950萬元,共交易“東旭光電”等21隻股票,累計買入金額共計9677.33萬元,累計賣出金額共計3052.72萬元。經計算,已賣出部分盈利為165.6萬元。

  證監會公佈的另一份處罰決定書,則讓皖江物流等24名責任人受到了處罰。

  經查明,皖江物流存在“2012年、2013年虛增收入”、“未在2011年年報披露淮礦物流為華中有色、上海中望、中西部鋼鐵、溧陽建新制鐵有限公司、溧陽昌興爐料有限公司等公司提供16億元的動産差額回購擔保業務”、“2013年未按規定披露淮礦物流與福鵬係公司30億元債務轉移情況”等四方面違法事實。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皖江物流給予警告,並處以50萬元罰款。

  對時任皖江物流董事、常務副總經理,兼任淮礦物流董事長汪曉秀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同時,對汪曉秀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自證監會宣佈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對時任皖江物流董事長孔祥喜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對時任皖江物流董事楊林、時任皖江物流董事、董事會秘書牛佔奎、時任皖江物流董事、副總經理張孟鄰、時任皖江物流董事李非文、賴勇波、時任皖江物流獨立董事陳穎洲、盧太平、陳大錚、張永泰、時任皖江物流監事會主席江文革、時任皖江物流監事張偉、艾強、楊學偉、時任皖江物流總經理李健、時任皖江物流副總經理陳家喜、彭廣月、程崢、于曉辰、畢泗斌、鄭凱、呂覺人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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