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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收費亂根源何在(社會觀察)

  • 發佈時間:2015-09-15 03:51: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隨著我國城市化快速發展和居民維權意識的不斷提高,加之物業服務本身存在的不足,物業服務收費已經成為比較突出的社會問題,關於物業收費亂的投訴迅速增加。以山西省太原市為例,據統計,2013年太原市物價局受理物業與停車收費方面的投訴1118件,佔全年投訴數量的75.3%,其中物業、停車收費方面的投訴分別比上年增加90%與68%。物業收費亂成為影響居民幸福安居、制約物業服務産業健康發展的難題,亟待解決。

  近年來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投訴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對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不認同。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很多矛盾都集中在前期物業管理階段。前期物業管理指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由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的物業管理。由於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開發商確定,這一階段業主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天然缺位,物業服務過程中缺少有效監督主體,部分物業服務企業存在重收費輕服務現象,物業服務品質、收費標準難以得到業主認同。

  二是物業服務收費標準調價不規範。有的物業服務企業受成本上升的壓力以及經濟利益的驅動,無視收費政策法規,無視業主意見,隨意調整服務收費標準,甚至自立項目、自定標準,導致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矛盾增加。

  三是物業服務收費範圍不明確。有的物業服務企業單方面制定車輛停放收費、裝修服務收費、電梯運作服務收費及裝修押金標準,有的代收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收費時向業主額外收取費用,甚至私自變更公共部位用途,設立停車位收費牟利。

  分析物業收費亂問題的根源,表面上看是物業服務收費政策相對滯後、物業服務收費項目不明確,但根本原因在於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地位不對等,代表業主維護其利益、監督物業服務管理運營的業主自治組織缺位,物業服務企業與服務小區業主溝通交流渠道缺失所致。

  從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的關係看,分別是特殊商品——勞務與服務的供應方與消費方,二者應是被雇傭與雇傭關係。由於消費物業服務的是整個小區居民,決定了物業服務企業的僱主是全體業主。應由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物業使用人,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維護業主利益。但目前的實際情況是,業主委員會成立比例低,作用發揮不到位,導致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的地位不對等,關係倒置甚至對立,並由此産生一系列問題。物業服務企業往往以管理者自居,無視業主意見,態度強硬,隨意調整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或採取捆綁收費等方式強制收費,導致居民關於物業收費亂的投訴居高不下。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缺乏深入溝通交流的有效平臺,當其提供的服務不符合業主的意願、業主不滿意時,業主常以拒交物業費為反制手段,在物業服務企業採取強制收費時,又常常會引起糾紛甚至群體事件。

  山西太原市 孟小軍 張耀民

  《 人民日報 》( 2015年09月15日 1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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